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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息和利息预提所得税(税后利润向股东分配股息要预提所得税?)

一、老挝现状:


(1)税收管辖权的选择


(2)老挝有一套相对完善的税收体系,老挝国内实行统一的税收制度,老挝本国、外国的企业及个人均须同等纳税。设置的主要税种有:


间接税:增值税、消费税、


直接税:利润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环境税、关税、各种手续费和服务费


增值税是老挝税收收入的重要来源,亦是老挝的主要纳税税种。


(4)外汇管制情况


老挝有外汇管制要求,外汇管制会限制资本外流和投资收益回流,从而打击外商对有外汇管制规定国家投资的积极性。


(5)老挝《投资促进法》,对不同行业和地区实行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外国投资者在老挝设立企业须优先雇佣老挝公民。经有关部门批准,可雇佣外国专家或外国专业技术人员。在非技术类工作中,外籍职工人数不得超过公司职工总人数的15%,技术类工作中不得超过25%。在为期不超过5年的政府重点工程大型项目中,政府与项目方签订的合同应明确其使用外国劳工的情况。


目前老挝的税收优惠政策在收紧,新项目较难拿到税收豁免。中国企业在老挝进行投资,比较重要的是如何争取到更为优惠的税收政策。


(6)结算、纳税计划:


业务经营者每年必须结算并向直管自己的税务处上报各种税务计划。税务处将进行核对、研究,如发现税务计划不明确的,则通知经营者重新结算并在每年的3月份前上报税务局。


(7)记账:


个体企业、法人以及自由职业者必须严格按照老挝会计标准和会计法的相关规章制度准确记账。


已经使用的账目资料必须保存10年,并有可能随时向税务局提供使用。


电脑记账系统记账的,必须按照会计标准的规定注册使用。


(8)发票的使用:


进行产品经销和服务的个体、法人企业和组织,必须根据法律规定使用各种发票。


财政部作为各类发票使用的决议、设计、印发以及管理者,使发票的使用符合法律的相关规章制度。


二、中国企业在老挝投资存在的问题:


(1)税收征收范围窄


一是老挝当前的增值税属于生产型,主要是针对制造产业来征税。这种税收制度设计尚未覆盖老挝公司的业务范围,不利于老挝公司增值税相关税款进行环环相抵,一方面可能会造成重复征税,增加一部分税负;另一方面可能导致漏交税款,引发税务风险。


二是老挝尽管规定了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但是在征收范围内,尚不明确老挝公司的客户、供应商是否按照规定进行增值税纳税注册,这同样使得增值税会面临抵扣链条出现断裂的问题。


(2)税务认知度较低


一是老挝国内仍有许多地方经济相对落后,居民生活水平相较低下,以至于公司需要使用现金支付纳税。


二是老挝本土中小企业严重缺乏对税务制度的认知,其财会制度落后,并未能够建立科学的账户簿记,相对缺乏基本的会计技能,在商品交易环节缺乏必要的正式业务记录,不具备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设备和能力,无法向老挝公司提供合法的发票以支持进项税额的抵扣。


(3)税收制度了解不深入


在老挝当下的行政体系下,法律制度、税收制度等尚不完善,存在空白领域,各行政部门之前的政策有时会出现相互矛盾的情况。


因对老挝当地税收制度的了解不深,导致在申报税务的时候可能存在风险。这就需要公司税管人员与当地管理部门保持交流与沟通,以便能及时了解、掌握政策的变化,及时提出应对方案、对策,规避税务风险,为公司发展更好的服务,为国家“一路一带”建设服务。


(4)公司的组织形式不合适


中国企业在老挝进行投资,是老挝的税收居民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在老挝具有全面纳税义务,且老挝公司汇回境内的分红或股息还要缴纳预提所得税。


具体分析:老挝公司在老挝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按照 24%的企业所得税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后利润(股息)汇回国内又会征收预提税,税率为 5%。将利润(股息)汇回中国以后,在中国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只能抵免 5%的股息预提税,不能抵免企业所得税。因此境内公司收到的利润缴纳了老挝和中国两道企业所得税。


(5)系统化程度低


一是老挝本土的中小型企业缺乏完善的会计核算制度,并没有开发应用相应的销售、发票及信息管理技术系统,缺乏相应的管理报告系统,其间接造成老挝公司纳税效率低下。


二是老挝税务机关缺乏相应快捷有效的方法,来完成如检查和监督企业进行税务登记、申报、及发票开具等相关工作。


(6)老挝政府机构未发挥职能


一是老挝国内税收制度及行政体制相对并不完善,各级税务行政机关可能经常会出现税务腐败的问题。


二是老挝受国内教育水平所限,税务机关办税人员整体业务素质较低,税务监督和稽查力度不够。


三是老挝缺乏足够的税务咨询机构,无法有效满足在税务管理过程中遇到的相关问题咨询答疑,导致不了解增值税制度对税目的相关要求和税收优惠政策,可能会选择隐瞒申报缴纳增值税,一定程度上使得纳税管理效率变得低下。


三国税收概况及与中国税收协定概况汇总(简表)



三、意见和建议


(1)与老挝当地的会计师事务所合作,委托其代为办理、沟通老挝税务申报工作。


一是事务所与老挝当地税务机构交流比较频繁,能更多地掌握税收政策的新变化,能为公司提供更多的信息,这样一来有利于事先做好决策,应对可能存在的风险等;


二是能减少公司外账压力,公司通过给事务所数据及事务所自己派人到公司进行数据采集,进行外账处理,公司时时关注、跟踪进展,得到结果后再通过其提供的数据、材料进行对照、分析,这样一来能更多地减少相关人员工作压力,同时也能释放更多人力资源投入到其他管理工作。


三是公司税管人员与当地管理部门保持交流与沟通,以便能及时了解、掌握政策的变化,及时提出应对方案、对策,规避税务风险,为公司发展更好的服务,为国家“一路一带”建设服务。


(2)改变老挝公司组织形式


对设立子公司还是分公司的选择主要考虑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中是否有间接抵免、分公司利润汇回税率与股息预提税税率等。总体原则是如果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有间接抵免,那么应该设立子公司,如果没有间接抵免,那么应该设立分公司。如果分公司利润汇回税率低于股息预提税税率,那么应该设立分公司。如果有只能居民公司才能享受的税收优惠,那么应该设立子公司。


老挝与中国税收协定无间接抵免,建议老挝公司组织形式由子转分,只就来源于老挝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确保汇回利润不征税。


(3)选择合适的债权来源


利息具有税前扣除的特性可以抵减应纳税所得额,能有效地降低受资国的企业所得税、增加中国母公司税后收益的作用,因此在境外进行投资应当在符合受资国资本弱化规定(老挝有资本弱化要求,但无具体规定)的前提下,尽量采用债权融资。


对于老挝公司海外投资项目的资金需求,除境内公司直接投资外,其借款来源主要有三个:从老挝当地银行借款、从中国内地银行借款、从母公司境内公司借款。


1.从中国内地银行借款


从中国内地银行借款主要考虑的问题有两点:


第一利息预提税的税率;


第二在中国内地与东盟各国签订的双边税收协定中,哪些中国内地银行所得利息收入可以在其所投资的东盟国家免征利息预提税。


老挝与中国协定了明确的免征利息税的国内银行(分别为: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所以老挝公司应当尽量选择这些对应的银行贷款。


2. 从集团内部借款


根据上表可知,老挝规定的利息预提税税率低于与中国大陆签订的税收协议。建议老挝公司的投资应该选择直接从境内公司借款。


3.当地银行情况未知?


(4)增值税管理系统


老挝税务机关的税收征管系统比较落后,难以满足老挝公司增值税纳税需求。建议参考国内情况,尽快研发一套适合老挝国情的增值税管理系统。另外,还可利用该系统进行业务数据的实时搜集,并出具相关的研究报告,为老挝公司经营决策提供辅助。


(5)完善老挝公司增值税发票管理的相关规范和办法


老挝公司还须完善增值税发票管理的相关法律规范和办法,以规章的形式强制往来企业在销售生产或进口环节,能够开具合法的发票,保证增值税在各环节抵扣时能够有切实的抵扣凭证,使增值税抵扣链条能够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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