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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工商局石磊(长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官网)

“哎,这个工作行啊,B公司可是个大企业呢!”前几天,市民小邹看到一则招聘业务员的信息,十分动心,第一时间向对方投递了自己的简历。很快,小邹便接到了B公司的面试通知。小邹满怀信心地去应聘,结果发现,这则招聘信息只是B公司为其分公司发布的信息,入职后,要到B公司的分公司工作。


于是,小邹与B公司的分公司沟通,双方约定工作时间为标准工时,月工资为2500元。随即,小邹与B公司的分公司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4个多月之后,小邹离职,并以B公司为被申请人,以B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为由申请仲裁,要求B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8000元。


仲裁委员会查明事实后裁决,驳回小邹的仲裁请求。对此,小邹有些疑惑。


小邹:我与B公司的分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不应有效


小邹认为,自己入职时是经B公司面试并录用,其与B公司建立劳动关系,而B公司的分公司不具备签订劳动合同的主体资格,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因此,小邹要求确认与B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B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


B公司:分公司已有合法营业执照,可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B公司则认为,该公司的分公司已经取得工商局发放的营业执照,有独立的办公场所。小邹入职后即到分公司上班,接受分公司的管理,由分公司按月支付邹某工资,小邹系与分公司建立劳动关系,与B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并且,小邹入职后不久就与分公司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该劳动合同真实有效。B公司分别出示了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公章及分公司以自身名义与邹某签订的劳动合同书。


宽城区人社局:分支机构若取得合法营业执照即可独立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关于小邹的疑惑,长春市宽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仲裁员陈连宝认为,如果某公司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了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则该公司的分支机构可以独立地招用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根据上述规定,用人单位分支机构具有一定的用工资格,但同时受到一定的限制。关键看分支机构是否已经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如果依法取得了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则可以独立地招用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上述事例中,仲裁委认定B公司的分公司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邹某为B公司的分公司提供劳动,接受B公司的分公司管理,由B公司的分公司支付工资,邹某与B公司的分公司已经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仲裁委认为邹某和B公司的分公司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用工主体资格,双方之间建立了劳动关系,也已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所以仲裁委驳回了邹某要求B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的诉讼请求。


但是在实践中,也有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登记证书,就以分支机构名义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这不利于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为此,《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做出了针对性规定,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也就是说,这类分支机构不能作为用工主体直接用工,只能受用人单位委托,以用人单位的名义依法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而不能独立地作为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


上述案例中,如果B公司的分公司未能依法取得营业执照,那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虽然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当事人。”小邹就可以以设立分支机构的B公司为当事人申请仲裁。


细心留意很多让人心动的招聘信息,我们不难发现,其中有很多都是总公司为其分支机构进行招聘,也有不少是分支机构自行招聘员工。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很多企业的规模不断壮大,开设分支机构实属正常。在开设分支机构的同时,用人单位理应依法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登记证书,并明确用人单位与分支机构之间的权责关系,及时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避免违法用工带来的风险。


对劳动者而言,为了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这就要求劳动者在入职前,一定要询问清楚,尤其是自己的劳动合同,到底应该与谁签订。如与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法人分支机构发生劳动争议,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将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作为诉讼主体,以便降低异地维权成本。(该案例由长春市宽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仲裁员陈连宝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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