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要法律依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国科发火 [2008] 第172号) 第 11条;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3.知识产权相关材料、科研项目立项证明、科技成果转化、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等相关材料;
4.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报告服务)的关键技术和技术指标报价、生产批高新文、认证认可和相关资质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相关材料;少钱
5.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材料;
6.经具有报告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3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和近1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高新服务)收入专项审计高新技术或鉴证报告,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申请
7.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高新技术近3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申请
8.近3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 (国科发火 [2008]第 362号)
(1)经具少钱有资质并符合本《工作指引》相关条件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
(2)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报价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
(3)认定机构收到专家的评价意见多少和中介机构的专项审计报告后,对申请企业提出认定意见,并确定专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名单。多少
属性:其他审计业务 (法定专营专项业务)
内容:针对享受优惠或退税政策的高新技术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进行专项审计
报告使审计用者: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
委托人:高新技术企业
专业能力胜任要求:精通高审计新技术企业认定流程和控制;熟悉与国家科技、经济及产业政策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
业务开展情况:按照现行的法律法规规定开展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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