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瓯海工商 举报电话(瓯海工商局投诉电话是多少)

为深入贯彻落实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要求,坚持开门搞整顿,现将瓯海区政法系统顽瘴痼疾专项整治清单面向社会公开,接受人民群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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瓯海区委政法委顽瘴痼疾专项整治清单的公示


1 重点整治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问题


区委政法委工作人员非因履行职责需要、未按法定程序或工作程序,为案件当事人及其关系人请托说情、打探案情、通风报信;邀请办案人员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及其关系人,为案件当事人及其关系人批转、转递涉案材料,过问他人正在办理的案件;以本人或特定关系人名义向律师或律师事务所筹资、借款借物,接受案件当事人、律师及其请托人的吃请、送礼或其他利益,为案件当事人在诉讼案件上提供帮助,为律师介绍案源,分成案件代理费等行为。


2 重点整治违反规定利用岗位职权谋取利益


区委政法委工作人员利用权力和影响力,违规从事或参与营利性活动,工作人员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工作人员违规参股借贷,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领导干部任职单位管辖业务范围内从事有偿社会中介服务,干警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开办歌厅、旅馆、棋牌室等经营性场所。


3 重点整治执法司法监督不力


区委政法委工作人员在司法监督中存在违规或责任落实不到位情况。


4 重点整治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


区委政法委工作人员在工作、生活中,是否存在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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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信地址:温州市瓯海区娄桥街道瓯海行政中心8号楼瓯海区委政法委515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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瓯海区人民法院顽瘴痼疾专项整治清单的公示


1 重点整治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问题


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不如实记录报告。法院内部人员违反规定转递涉案材料、打探案情、为案件当事人说情打招呼;法院领导干部和办案人员不按规定记录、报告。法院干警与当事人、律师等特殊关系人不当交往,搞利益输送。


2 重点整治违规从事经营活动问题


干警利用审判(执行)权力和影响力,违规从事或参与营利性活动,干警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干警违规参股借贷,法院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领导干部任职单位管辖业务范围内从事有偿社会中介服务,干警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开办歌厅、旅馆、棋牌室等经营性场所。


3 重点整治违法办理暂予监外执行问题


不认真履职,对罪犯的立功或重大立功证据材料、病情鉴定等审查把关不严,与司法监狱人员、罪犯亲属等串通,为罪犯违规暂予监外执行出谋划策。受人请托为相关刑事诉讼案件请托说情,在暂予监外执行上为犯罪分子谋取不当利益,甚至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


4 重点整治有案不立问题


对符合法律规定立案条件的案件不及时立案、变相限制立案、拖延立案。网上立案程序繁琐,诉讼服务人员引导指导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网上立案不积极,网上立案率低。立案服务态度不端,对待当事人冷漠,首问负责制落实不到位。


5 重点整治压案不查问题


对不符合法定中止诉讼事由的案件不当中止诉讼;对不符合扣除审限条件的案件扣除冲抵审限;审限管理不严格,无正当理由超法定审限不结案;严重超审限拖延办案,案件久押不决。


6 重点整治有罪不纠问题


不严格依法行使裁判权,滥用自由裁量权。徇情枉法,枉法裁判,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重罪轻判甚至有罪不判,让犯罪分子逃避打击,甚至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


7 重点整治违反回避规定近亲属从事律师职业、原法院工作人员违规执业及充当司法掮客问题


在职法院领导干部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在领导干部任职单位管辖业务范围内从事律师职业或提供有偿法律服务,本人不申报、不主动回避;审判执行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在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人员所在法院和辖区法院违规代理案件或隐名代理案件。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人员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在任职法院辖区内担任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设立人。原法院工作人员违规从事律师执业或在律师事务所幕话是后当“法律顾问”,充当司法掮客。


8 重点整治拖延执行、乱执行问题


执行案件推进速度慢,财产调查、控制、处置时间过长。超标的查封、扣押、冻结,包括查封、扣押或冻结被执行人或案外人财产的价值远大于其应承担的债务金额。违规适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本案件中未穷尽财产调查、控制、处置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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瓯海区人民检察院顽瘴痼疾专项整治清单的公示


1 突出整治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问题


整治内容


(1)不按规定如实主动记录、报告违反“三个规定”等重大事项的;


(2)徇私、徇情或者接受他人请托,违规过问或干预、插手司法办案的;


(3)超越职权私自向有关单位和人员提出案件定性等处理意见的;


(4)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不当接触、交往的;


(5)在受到干扰的情况下,不能正确履职,违规违法处理案件的;


(6)其他违反“三个规定”行为的。


2 突出整治违规经商办企业和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从事经营活动问题


整治内容


(1)检察人员违规经商办企业的;


(2)检察人员违反规定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


(3)检察人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该检察人员所任职检察院辖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的;


(4)检察官配偶、父母、子女,担任该检察官任职检察院辖区内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设立人的,在该检察官任职检察院辖区内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诉讼案件当事人提供其他有偿法律服务的。


3 突出整治违规参股借贷问题


整治内容


(1)检察人员违规参与民间借贷、有偿担保,违规拥有非上市公司股份或证券;


(2)检察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与所办案件当事人及其近亲属或代理律师存在违规借贷等不当经济往来行为的。


4 突出整治有案不立、压案不查、有罪不究问题


整治内容


(1)业务部门不及时移送司法工作人员涉嫌相关职务犯罪线索的;


(2)对公安机关应立案而不立案、不应立案而立案监督不力的;


(3)对公安机关移送案件长期搁置、久拖不决的;


(4)审查逮捕、审查起诉阶段发现漏罪、漏犯,不依法追捕追诉,未依法监督侦查机关补充侦查的;


(5)对依法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作出不捕决定,或者对依法应当起诉的被告人作出不起诉决定,导致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6)对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不依法提出抗诉或再审检察建议的;


(7)对民事、行政案件申请监督不依法受理,或者受理后不及时审查的;


(8)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发出后,简单以行政机关回复作为判断其是否依法履行职责的依据,不进行核实,电话导致整改不及时、不到位;


(9)对冤错案件中检察人员应当追责而未追责的。


5 突出整治违规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问题


整治内容


(1)对于刑罚执行机关的工作人员违法报请减刑、暂予监外执行监督不力的;


(2)对于刑罚执行机关应当对罪犯提请暂予监外执行而没有依法及时提请,致罪犯在监管场所内死投诉亡等严重后果监督不力的;


(3)对于审判人员违法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监督不力的;


(4)对于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违法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监督不力的;


(5)对其它实体和程序违规违法获得“减假暂”监督不力的;


(6)检察人员直接参与违规违法“减假暂”或为违法行为提供方便、默认多少许可的;


(7)检察人员应当发现违规违法“减假暂”而未发现,或者发现后不予纠正,或者提出纠正意见后不予跟进监督的;


(8)被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脱管、漏管,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监督不力的。


6 突出整治检察官离任后违规从事律师职业、充当司法掮客问题


整治内容


(1)违反《检察官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以及以其他律师名义接受委托,隐名代理,在幕后充当“法律顾问”;


(2)检察机关原领导干部和检察官利用离任前职务身份和影响,或利用上下级检察院间工作关系、原任职检察院的同事关系等,为案件承办检察官与当事人及亲属、受托人、律师之间的违规接触交往牵线搭桥,或接受案件当事人、律师等的请托,违规干预过问案件,从中牟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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瓯海区公安分局顽瘴痼疾专项整治清单的公示


1 重点整治违反干预司法“三个规定”问题


对落实“三个规定”重视不够、组织不力、表率作用不强,办案人员不了解、不熟悉、不掌握有关要求,不愿、不会、不敢如实记录报告,导致填报不主动或凑数填报的;接受他人请托,违规过问或干预司法办案、插手具体案件办理的;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违规接触交往、“相互帮衬”、甚至沆瀣一气、勾兑案件的;监督检查、通报曝光、追责问责机制不健全,导致“三个规定”落实不到位的;内外宣传不到位,公安机关内部和社会认知度不高,尚未形成严格执行“三个规定”普遍共识的;贯彻落实“三个规定”存在的其它问题。


2 重点整治有案不立、压案不查、降格处理及违规取保候审问题


有案不立问题:有警不派,警情未依法及时进行分流;有警不出,未按照110接处警规范立即赶赴现场处置;处置不规范,未严格执行110接处警规范,处警履职不到位;录入不规范,涉案警情未按规定录入110接处警系统或执法办案系统,在系统外流转案件;有案不受,对涉案警情、群众上门报案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理受案手续,或者推诿扯皮、故意阻挠甚至人为造假;有案不立,对涉案警情受案后话是拖延不办,未在规定时限内作出立案或不予立案决定;不依法告知,对涉案警情受立案后,未依法出具受案回执或送达《不予立案通知书》。


压案不查问题:受立案后不依法及时开展实质性侦查(调查)取证工作,不依法及时传唤、采取强制措施并履行抓捕职责;对不构成犯罪的,不及时依法撤销案件、终止侦查;对发现新的犯罪线索,不依法立案侦查或者继续侦查工商局;未依法及时解除取保侯审、监视居住;对检察机关要求补充侦查不及时执行并回复;因怠于履行侦查职责而被检察机关提起司法监督;行政案件应处理未处理或降格处理、无正当理由不执行行政拘留、不符合调解范围而以调代处,对办理刑事案件中发现需要行政处理而不依法处理或移交有关部门。


降格处理及违规取保侯审等问题:符合移送起诉条件不及时移送起诉;刑事案件降格处理;不应当撤销案件、终止侦查而撤销案件、终止侦查;违规取保侯审,取保侯审保证金管理不规范或者不及时退还;取保侯审、监视居住后侦查取证工作懈怠,保而不侦、以保代侦;选择性、趋利性执法办案,对有罪、无罪的证据主观上不主动收集,导致案件处理不公。其他违规执法司法问题。


3 重点整治违规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问题


徇私枉法、滥用职权,通过编造虚假考核立功材料、病情鉴定、妊娠检查和生活不能自理鉴别结论等不法手段为罪犯提请减刑、假释和办理暂予监外执行的;在提请罪犯减刑、假释和办理暂予监外执行中收受贿赂、谋取私利的;超越法多少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提请减刑、假释和办理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的;群众举报、受害人或其家属上访反映公安机关在提请罪犯减刑、假释和办理暂予监外执行中违法违纪的;有其他违法违规办理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行为的。


4 重点整治违规插手、干预经济纠纷问题


以“刑事优先”为由,干扰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正常审理、执行的;对无管辖权的案件线索强行立案的;以涉嫌刑事案件为名,替经济纠纷一方举报“拉偏架”,迫使经济纠纷另一方赔偿损失或者放弃合理利益诉求的;有其他违规插手、干预经济纠纷行为的。


5 重点整治违规经瓯海商办企业,违规参股借贷和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从事经营活动问题


公安民警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违规获取报酬的;公安民警经商办企业,拥有非上市公司股份或者证工商券的;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公安民警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违规获取内幕信息,直接或间接买卖股票、认股权证、信托、基金等金融理财产品,或利用职权推销指定安保、交通、保险等产品的;公安民警从事有偿中介活动,或违反相关规定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中兼职,或虽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公安民警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其分管的辖区或业务范围内违规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或者在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或者违规任职、兼职取酬的。


6 重点整治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法问题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场所建设不规范,不具备正常的生活、休息条件,被监视居住人员安全保障不到位;管理部门未严格执行办案与管理相分离、居住与审查相分离的原则,责任部门依照职责对指定居所使用情况进行实时监督不到位;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不明确,存在违规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情形;符合移送起诉条件的不及时移送起诉,存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后侦查取证工作懈怠、监而不侦、超过期限等情况;其他违规的情形。


7 重点整治涉“酒赌毒密网”问题


涉酒突出问题:在值班、备勤、执行公务等期间饮酒或酒后值班、备勤、执行公务的;实行战时工作机制期间饮酒或违反规定在工作日饮酒的;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在任何场所、任何时间酗酒、过度功酒以及酒后滋事、失德失态、贻误工作的。


涉赌突出问题:民警以及警务辅助人员参与赌博行为的;民警以及警务辅助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干预赌博案件查处的。


涉毒突出问题:利用职务之便贩毒、吸毒的;吸毒后驾驶机动车的;对涉毒人员徇私枉法的。


涉密突出问题:在非涉密网计算机上起草、存储、传递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借调、聘用、挂职等编外涉密人员以及会议、保洁等涉密服务人员未纳入涉密人员管理。


涉网突出问题:非因工作需要查询公民个人信息;私自借用或盗用他人公安信息网数字证书;违规摄录和储存公民个人信息;泄露、传播或出售公民个人信息;对公民个人信息查询使用的违法违规行为隐瞒不报、包庇袒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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瓯海区司法局顽瘴痼疾专项整治清单的公示


1 重点整治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问题


领导干部利用职务或职务影响力,违规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司法行政干部职工收受当事电话人贿赂、礼品、礼金或其他利益,影响公正执行公务。司法行政干部职工收受当事人贿赂、礼品、礼金或其他利益,帮助牟取不正当利益。司法行政干部职工相互请托,接受请客送礼或其他利益,违反规定说情打招呼,过问和干预案件。与涉案对象或利害关系机构和个工商局人不正当接触、交往,恶意串通、弄虚作假、违规操作。


2 重点整治违规违法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问题


在假释类、暂予监外执行类社区矫正对象管理工作中,接受吃请、收受贿赂、弄虚作假、玩忽职守,审核把关不严,违规违法办理外出、迁居等导致脱管、漏管。对假释类、暂予监外执行类社区矫正对象的信息化核查、实地查访等监管制度落实不到位。


3 重点整治违规经商办企业,违规参股借贷,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从事经营活动问题


司法行政干部职工个人经商办企业,从事有偿中介活动,从事参与其他经营性活动,或者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为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或其他特定关系人的经营性活动提供帮助。参与非法集资、高利借贷等活动。违反规定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违规参股或工商利用公权力、关系网非法融资、高利放贷、有偿担保,低于银行利息或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向管理服务对象借款。司法行政干部职工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有关规定,在其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性活动或违规任职、兼职取酬。


4 重点整治司法人员与律师(法律服务工作瓯海者)不正当接触交往,原法院、检察院人员充当司法掮客问题


法院、检察院离任人员(包括退休、调离、解聘、投诉辞职、辞退及开除公职人员)违反规定在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职业,违规担任原任职单位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或者在幕后担任“法律顾问”、行政辅助人员,充当司法掮客,搞利益输送。司法人员与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不正当接触交往,特别是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向司法人员行贿或介绍贿赂等,影响司法公正和司法廉洁。律师利用与司法人员的特殊关系,承办其介绍的案件,影响依法办理案件。律师事务所聘任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的人员到本所幕后从事“法律顾问”,违规为律师事务所办理案件提供意见,帮助或介入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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