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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并购税收优惠 企业并购税收优惠政策

从增值税一般计税方式并购的计税原理来看,交易双方的关系如下:一方交税,另一方抵税;一方交多少,另外一方抵多少;一方免税,另一方没得抵。这个关系直至最终结束一般计税,通常结束这个链条关系的情况包括用于个人消费、集体福利、用于简易计税等。出口免抵退相关规定,免税与零税率的区别,依据也是这个原理。小规模纳税人,开具1%的专用发票,受票方抵扣优惠政策了,那么开票方即使在季度45万以内,也不能免税。


普遍认为,增值税抵扣,对方交多少“销项税”,受票方就能抵扣多少“进项税”,但我总结两类特殊情况,不是按这个规律。(如果还有其他特殊,请留言提醒!)


① 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在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基础上再加计15%;


② 销售初级农产品免增值税,但采购方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可以抵扣10%进项税。


本文,我们以第二点为例,结合增值税的原理,看看什么时候一方免税的情况下,另一方仍然可以抵税,可以节约多少税负?如何通过分割生产加工流程,为税收优惠创造条件?


案例如下:


甲公司是一家奶制品公司,其生产流程为饲养奶牛生产牛奶,将产出的新鲜牛奶进行加工制成奶制品,再将奶制品对外销售。2020年全年奶制品不含税销售额2000万元,可抵扣进项税额只有100万(其中饲养草料进项税额5优惠0万,水电房租进项税额50万)。


2020年甲公司应缴纳增值税=2000* 13%-100=160万元


税筹方案如下:


将整个生产流程分为饲养奶牛和牛奶制品加工两部分,由甲公司股东新设一家农产品公司“乙”,负责饲养奶牛,生产牛奶。乙公司再将牛奶以1500元销售给甲公司。


2020年甲公司应缴增值税=2000*13%- 50-1500*10%= 60万元。乙公司生产销售初级农产品,可以享受免纳增值税优惠。筹划后节约增值税100万元。


财政部 税务总局税收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税筹思路是,将原不具备增值税优惠条件的生产流程,切割成两部分,使符合条件的部分可以享受免税。同时再利用农产品收购发票及加计1%扣除率的政企业策,上一环节免税并不影响下一环节抵税,以使进项税额抵扣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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