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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机关的担当人和法定代表人(法人对法定代表人的什么行为承担责任)

特约律师 白能平



我们经常会遇到这样的问题,公司对外欠债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同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被说成要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而对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这样直接导致法定代表人不能坐飞机,不能坐高铁等等生活受到限制,当然这种公开地法定代表人被纳入失信的负面信息,也会让圈子里的人怀疑法定代人和表人自己以及他关联的公司的运营状况和还债能力,可能会引发客户流失、银行断贷、债主催债等情况,最终影响公司的正常存续和运营。所以,就有了自己的公司让别人当法定代表人,或者一旦可能地或者真正地出现诉讼,就第一时间想方设法更换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我们要探讨的问题来了,公司欠债,法定代表人就必须受牵连吗?


一、公司是谁的?



我们经常讲股东出资开公司和办企业,股东的这种出资也就是一种投资,既然是投资,那就有风险,可能一万元增值到十万元,也可能赔到一分钱没有,虽然不能简单地理解成出资设立公司就和出钱买东西一样,但是原理还是大同小异的,谁出资谁就是所有权人,股东才是公司的所有权人。另外,公司法对公司运作也设置了类似于三权分立的组织架构,股东会行使所有权人功能,董事会负责具体执行公司事务,监事会对公司及各管理层实施监督,整体下来董事会和监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部门。所以,公司是股东的。


二、公司的债究竟应该由谁来偿还?


股东出资设立公司,而公司只有两种,一种是有限责任公司,一种是股份有限公司,不管是哪一种形式的公司,股代表东都是有限责任,这是公司这个法律主体的核心功能了。对此,公司法第三条讲得很清楚了,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有限公司)或者认购的股份(股份公司)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所以,公司对自己的债务是兜底责任,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是出资限额内的有限责任。再具体一点,公司欠债1000万,公司全部兜底承担,股东认缴或者认购100万元,也全部出资到位了,那股东就不管这1000万的公司债务了,否则,在出资数额10代表人0万内要承担出资有限责任。所以,要问公司的债务是谁的,那一定是公司自己的了,公司的债最终应该由公司自己来偿还。


三、法定代表人何许人也?



但凡是做公司的或者给公司提供法律服务的,都知道公司必须有个法定代表人,有时好像离了法定代表人不能干任何事,有时又好像法定代表人就是个谁都可以担当的摆设。我国法律设置和规定了法人(包括公司)这个法律主体,也就是法律拟制了这么一个人,他不是一个有思想有灵魂的人,但是他从生到死以代表人及整个存续过程都非常像一个人的生死轮回。那么这个法律拟制的法人总得对外表示自己的意思吧,类似于国家是个政权主体,国家主体的意志需要通过设立一个国家主席或者总统之类的来表达或者宣誓,那不会表达的法人就设置一个会表达的法定代表人来表达法人的意思了。我查了查,好像现行法律没有一个对法定代表人进行完整法定代表人定义,即使公司法也只是规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公司的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仅此而已。同样,也没有那个法律规定法定代表人和人有哪些具体的权利和义务,零星地有那些人不能担任法定代表人,或者既然董事或者经理才能当法定代表人,那法定代表人自然地享有董事或者经理的权利,自然地要履行董事或者经理的义务,对董事或者经理的权利义务公司法有规定,公司章程也可以规定的。具体到法定代表人实务中的权利,主要体现为签字权和诉讼权。在好多场合没有法定代表人签字公司是办不了事的,那没有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和配合,也是很难进行的,在诉讼中法院会要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


四、法定代表人为什么要为公司的债买单?


我就经常想,既然法定代表人是一个职务,那我履行好职务不就可以了吗?上面已经讲得很清楚了,公司对自己的债务买单,即使是公司的股东也只是在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那法定代表人为什么要对公司债务买单呢?更何况,实践中有些法定代表人他压根就不是公司的股东,连有限责任都扯不上,更不用说什么其他责任了,当然了,法定代表人基于自己的职务机关过错或者基于董事或者经理的职务便利滥用权利,可以让法定代表人对公司或者其他股东承担基于过错的赔偿责任,那也不是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总之,法定代表人没的有义务对公司的债务买单。


五、法定代表人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合法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共有十三个条款,整体文本内容也是对被执行人(这里指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且找各种理由或者想各种办法规避履行,可以对被执行人即公司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惩戒措施,因为法定代表人不是被执行人,所以没有明确说要把法定代表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只是在第六条提到在把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时记录的信息中要包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这儿被捎带了,但是,根本上理解还是不能把法定代表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


六、法定代表人为什么要被限制高消费?


我们前面讲了,既然法定代表人就是一种公司的担当职务,更多的时候他都不是公司的股东,在公司被法院执行且要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法定名单时,信息中要上法定代表人这个信机关息。打个比方,一个刑事案件中某某证人在案卷中出现过,你不能说某某证人与案件有关,对证人有什么不利行为,反而要好好保护某某证人。同样地,为了说清公司信息写个法定代表人,不能说明法定代表人有问题,更不能说法定代表人要承担责任或者说法定代表人被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那为对什么有人不想或者不能当法定代表人呢?因为有这么一对个规定什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行为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这样规定,被执行公司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高消费行为,这儿有点不明白了吧,还是为什么公司有问题被执行法人了,不让只有职务行为的法定代表人干行为这干那的,可能就是给你些不方便督促公司积极履行债务吧!也是仅此而已了。但是我遇到过几个案例,被执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就是个“傀儡”,挂名法定代表人,说句不好听的,你枪毙了他也对执行没有人的什么帮助,因为这个法定代表人没有任何权利的。所以,法定代表人被限制高消费就是最高院的一个规定,既然是规定就不好说为什么了,就是这个规定引发了当不当法定代表人的好多争议和抉择。


本文观点,把法定代表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不合法,但是既然最高院规定可以对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那也只能执行规定了。


相关法条:


《公司法》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担当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法定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法》第十三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承担责任记。


《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企业登记机关不予核准登记: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法人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有贪污贿赂罪、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因犯有其他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三年的;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


(五)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经理,并对该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六)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对该企业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七)个人负债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


(八)有法律和国务院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第六条  记载和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应当包括:


  (一)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承担责任他组织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法定法定代表人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二)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


  (三)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四)被执行人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


  (五)执行依据的制作单位和文号、执行案号、立案时间、执行法院;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记载和公布的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其他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 第三条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人的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代表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什么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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