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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票丢失怎么处理?(专票丢失怎么处理2020)

一直以来,增值税专用发票都管理的非常严格,很多还比喻它是非人民银行发行的钞票,原因很简单,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税,它实质就是你在购买商品和劳务过程中提前垫付给国家的税款,在你销售商品或劳务的时候从产生的税款中扣除。



所以专票自始以来管理都比较严格,金税工程实际上就是利用覆盖全国税务机关的计算机网络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企业增值税纳税状况进行严密监控的一个体系。




而普通发票,特别是营改增之前的普通发票,管理力度上确实远逊色于专用发票。但是这并不影响丢失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苦逼处理办法,在实际工作中,我个人认为丢失增值税普通发票真是比丢失专票更麻烦。




为什么这么说了,你看丢失专票有专门文件明确规定如何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方法也很简单,丢失一联用另外一联的复印件抵上,两联都丢失就用记账联复印件抵上,基本上税务局和企业都认可就这样处理。




但是丢失普通发票就不一样,由于没有具体明确的文件,就只要靠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相关规定来处理,所以有时候购销双方很难达成一致处理意见,各种五花八门的要求就不一样,不知道大家有没有如此体会?




下面就和大家一起分享的最新的丢失发票的处理流程!






01


丢失空白发票




丢失空白发票后就是向税务局报告,然后接受处罚。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九)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


第三十六条 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当然,现在丢失发票报告也非常简单,电子税务局即可操作。




第一步、登录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综合信息







第二步、点击特定涉税信息报告-发票遗失、损毁报告进入







第三步、填写相应信息提交即可。









02


丢失已经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丢失已经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专门有一个文件做了具体处理规定,这个文件就是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1号文。




当然还需要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一并梳理。




那么处理流程就是,遗失报告-接受处罚-根据专票丢失联次做相应的处理。




具体来说,就是如图所示:







其实也并不复杂,简单的说就是,两联的东西,你丢一张就用另一张补上,你都丢了就用记账联复印件加盖发票专用章。




当然,这仅仅是理论上的流程,在实践中,各地处理方式还是有差异的,具体表现在哪里呢?




比如:个别地方并没有严格要求已开具的发票丢失必须报告,有些地方也不会罚款,而就算要罚款,罚多罚少也各有不同。




但是有些地方全套流程都要做到,又要报告又要罚款,但是大部分地区还是默认大家用复印件入账抵扣就行了。






03


丢失已经开具的普通发票




丢失已经开具的普通发票可就没有特别的文件规定了,既然没有,那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做呗,理论的流程也就是




报告-处罚-取得记账联复印件、并凭借相应证明入账。




对于这个具体相应的证明,税务上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如果各省税局没有特别的要求,我们账务处理可以参照《关于印发<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通知》( 财会字〔1996〕19号 )第五十五条第五款规定执行。




1. 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




2. 如果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如火车、轮船、飞机票等凭证,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




简单的说就是,税务不要证明,你得让开票方给你一个证明,或者自己有一个符合内控流程的手续来作为记账依据。




其实发票丢失的处理随着发票信息化管理的推进,处理方式已经越来越简便。目前丢失普通发票由于没有明确的文件要求(比如专票那种明确规定),其实在实践中经常产生购销双方关于丢失发票如何处理的争议,有不认可复印件的,又要求各种证明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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