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2. > 银行开户 >

广西版权著作权登记(国家版权局著作权登记查询)


软件著作权登记的类别

由于计算机软件分为自然人开发和企业法人开发,所以软件著作权的登记分为两种:即以自然人为申请主体的软件著作权登记和以企业法人为申请主体的软件著作权登记。由于在申请表格之中,有申请人这一选项,同时,在今后的应用之中,自然人为主体申请的软件著作权登记所得到的实惠不如企业法人所得到的(例如企业所申请的软件著作权可以作为该企业国家的无形财产),因此以自然人为主体申请的软件著作权登记和以企业法人申请的软件著作权是截然不同的两种类型。另外,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登记还分为著作权人申请和代理人申请。


软件著作权登记的费用

从2017年4月1日起,根据国家版权保护中心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从2017年4月1日起,国家版权中心将不再对软件著作登记权实行收费 [5] ,采用对软件著作权登记不再收费的方式,鼓励软件著作权的权利人积极行使自己登记的权利,以此促进国家的软件创新。


基本内容

语音


软件著作权登记的主体为软件著作权的申请人,包括软件的著作权人以及通过继承、受让或者承受软件著作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作开发的软件进行著作权申请登记的,可以由全体著作权人协商确定一名著作权人作代表办理。著作权人协商不一致的,任何著作权人均可在不损害其他著作权人的利益前提下申请登记,但应当注明其他著作权人 [6]


软件著作权人所享有的权利,不论登记与否,均有权享有,其具体内容如下:


1.发表权,即决定是否将软件公之于众的权利。


2.开发者身份权,即表明软件开发者身份并在软件上署名的权利。


3.使用权,指通过复制、展示、发行、修改、翻译等方式使用其软件的权利。


4.使用许可权,即许可他人以一种或几种或全部的使用方式使用软件作品,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7]


5.转让权,即软件著作权人将自己拥有的使用权、使用许可权和获得报酬权转让给他人的权利。转让后,受让人享受其中的财产权利。(二)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行为


按照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软件著作权登记主管部门由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认定。按照《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的规定,国家版权局认定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为软件登记机构,经国家版权局批准,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可以在地方设立软件登记办事机构。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是国家设立的综合性著作权社会管理机构和社会服务机构,其指导思想和根本宗旨是认真贯彻《著作权法》及其他保护著作权的法律法规,以维护著作权人及相关权利者的权益为中心,帮助他们正确地行使自己的权利,促进著作权在社会文化和经济生活中发挥作用,促进中国著作权产业的发展。同时,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受国家版权局委托,行使机构改革前部分由国家版权局版权司行使的职能。 [8]

查询

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的主要职责有:


(1)著作权登记。受国家版权局委托,进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台、港、澳地区作品的著作权登记;涉外作品著作权登记和认证;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涉外音像、电子出版物的出版合同登记。


(2)著作权法律服务。主要包括:著作权法律咨询;调解著作权纠纷;代理著作权诉讼;为著作权人或著作权产业单位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等。


(3)著作权使用报酬收转。


(4)著作权鉴定。应司法和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对作品的权利归属、侵权性质进行技术鉴定。


(5)其他与著作权有关的事务。 [8]


如前文所述,从2017年4月1日后,中国版权中心将不再对软件著作权登记实行收费,因此,关于此类的义务将不再进行赘述。


关于软件著作权登记的程序如下:


1.著作权登记申请(提交文件与有关资料)


(1)软件著作权申请所需提交的文件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表、计算机软件说明书、申请人身份证明等。


(2)计算机软件权利人继承备案申请所需提交的文件材料有权利继承备案申请表、继承证明文件、原登记证书等。


(3)变更与补充登记申请所需提交的文件资料有变更或补充登记申请表、有关变更及补充的材料、原登记证书等。


(4)计算机软件权利转移备案申请所需提交的文件资料有计算机软件权利转移申请表、转让(许可)合同书、原登记证书、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文等。


(5)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续展申请所需提交的文件资料有计算机著作权续展申请表、原登记证书等。 [9]


2.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受理


软件登记机构根据《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第19条、20条、21条规定,对提交的文件进行检查,确定是否受理,然后向申请者发出有关通知如下:


(1)受理通知书。通知申请者,其所提交的文件与资料符合受理条件,予以受理,并


明确受理日期、受理编号。申请者接到受理通知后不必答复,等待下一步的审查结论。登记


(2)暂不受理通知书。说明申请者所提交的申请书及有关文件资料有欠缺。申请者在


接到暂不受理通知书后应该及时按要求补充有关文件资料,登记机构再进行登记处理。


(3)不受理通知书。[ 国家陈松乔 任胜兵 王国军编著,软件学院推荐教材 现代软件工程,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年06月第1版,第303页]


3.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的审查


登记机构自受理日起120日内,对申请者提供的文件资料从法律、技术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查。对不符合《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或《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规定的申请,向申请者发书面补正通知登记书。申请者接到补正通知书后,应及时进行补正处理,否则登记机构将把登记申请自动撤回的决定通知申请者。在补正完成后,登记机构再进行审查,向申请者发出准予登记决定通知书或者驳回登记申请通知书。 [9]


4.软件著作权登记注册


申请者在收到准予登记的通知书后30日内向登记机构缴纳登记证书费,登记机构收到申请者缴纳的登记证书费后办理登记注册,向申请者颁发登记证版权书。 [9]


5.软件著作权登记的异议与复审


对已登记、公布的软件,若登记不符合《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或《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规定的,任何著作权人都可向软件登记机构提出异议。登记机构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应撤销登记,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并予以公布;异议版权不成立的,予以驳回。对因异议成立撤销登记或驳回的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在收到有关通知之日起60日内向软件登记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复审委员会应对受理的复审请求做出复审决定,并书面通知复审请求者。 [9]


相关法律

语音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


第二章 登记申请广西


第七条 申请登记的软件应是独立开发的,或者经原著作权人许可对原有软件修改后形成的在功能或者性能方面有重要改进的软件。


第八条 合作开发的软件进行著作权登记的,可以由全体著作权人协商确定一名著作权人作为代表办理。著作权人协商不一致的,任何著作权人均可在不损害其他著作权人利益的前提下申请登记,但应当注明其他著作权人。


第九条 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的,应当向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提交以下材料:


(一)按要求填写的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表;


(二)软件的鉴别材料;


(三)相关的证明文件。


第十条 软件的鉴别材料包括程序和文档的鉴别材料。


程序和文档的鉴别材料应当由源程序和任何一种文档前、后各连续30页组成。整个程序和文档不到60页的,应当提交整个源程序和文档。除特定情况外,程序每页不少于50行,文档每页不少于30行。


第十一条版权局 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的,应当提交以下主要证明文件:


(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身份证明;


(二)有著作权归属书面合同或者项目任务书的,应当提交合同或者项目任务书;


(三)经原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在原有软件上开发的软件,应当提交原著作权人的许可证明;


(四)权利继承人、受让人或者承受人,提交权利继承、受让或者承受的证明。


第十二条 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的,可以选择以下方式之一对鉴别材料作例外交存:


(一)源程序的前、后各连续的30页,其中的机密部分用黑色宽斜线覆盖,但覆盖部分不得超过交存源程序的广西50%;


(二)源程序连续的前10页,加上源程序的任何部分的连续的50页;


(三)目标程序的前、后各连续的30页,加上源程序的任何部分的连续的20页。


文档作例外交存的,参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软件著作权登记时,申请人可以申请将源程序、文档或者样品进行封存。除申请人或者司法机关外,任何人不得启封。


第十四条 软件著作权转让合同或者专有许可合同当事人可以向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申请合同登记。申请合同登记时,应当提交以下版权局材料:


(一)按要求填写的合同登记表;


(二)合同复印件;


(三)申请人身份证明。


第十五条 申请人在登记申请批准之前,可以随时请求撤回申请。


第十六条 软件著作权登记人或者合同登记人可以对已经登记的事项作变更或者补充。申请登记变更或者补充时,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按照要求填写的变更或者补充申请表;


(二)登记证书或者证明的复印件;


(三)有关变更或者补充的材料。


第十七条 登记申请应当使用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制定的统一表格,并由申请人盖章(签名)。


申请表格应当使用中文填写。提交的各种证件和证明文件是外文的,应当附中文译本。


申请登记的文件应当使用国际标准A4型297mm210mm(长宽)纸张。


第十八条 申请文件可以直接递交或者挂号邮寄。申请人提交有关申请文件时,应当注明申请人、软件的名称,有受理号或登记号的,应当注明受理号或登记号。


第三章 审查和批准


第十九条 对于本办法第九条和第十四条所指的申请,以收到符合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材料之日为受理日,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条 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应当自受理日起60日内审查完成所受理的申请,申请符合《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相应的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一)表格内容填写不完整、不规范,且未在指定期限内补正的;


(二)提交的鉴别材料不是《条例》规定的软件程序和文档的;


(三)申请文件中出现的软件名称、权利人署名不一致,且未提交证明文件的;


(四)申请登记的软件存在权属争议的。


第二十二条 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要求申请人补正其他登记材料的,申请人应当在30日内补正,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


第二十三条 国家版权局根据下列情况之一,可以撤销登记:


(一)最终的司法判决;


(二)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第二十四条 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登记。


第二十五条 登记证书遗失或损坏的,可申请补发或换发。


按照财政部《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要求,我中心自2017年4月1日起停止执收软件著作权登记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7著作权年4月1日前已发放缴费通知书的登记、查询申请,按现有程序办理缴费手续后方可受理。


二、2017年4月1日起不再发放各登记、查询申请的缴费通知书。登记、查询查询申请材料符合受理要求的,发放受理通知书、予以受理。


三、2017年4月1日前已发放缴费通知书的登记、查询申请,须在2017年8月31日前办理完毕缴费手续,逾期未交费的将终止办理。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123456@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联系我们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