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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无法代缴代扣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公司代扣代缴)

公司借款给个人无法收回还要代扣个人所得税?这是所有企业的第一反应。



一、引发质疑的问题


近日,国家税代扣代缴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网企业上留言栏目中辽宁省税务局的一则答复确实如此。具体如下:


2021年3月16日有辽宁纳税人咨询企业借款给个人无法追回,企业是否需要代缴个税。具体问题:


1.企业借款给本企业员工,现企业无法找到职工还款,请公司问企业需要为该职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吗?


2.企业借款给社会个人,现企业无法追回借款,请问企业需要为此社会个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吗?上述会计处理均已计提坏账损失。


辽宁省税务局答复为:


如果个人为该单位员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扣缴税款。如果该个人是公司股东,应按股息红利所得税扣缴税款。如果是上述情形以外的人,应当按照偶然所得征税。




国家税务局总局企业12366平台


具体答复官网地址: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代扣inemessage/detail?id=d9f33b26a1e4436b个人所得税9c8180efd9268cda


二、政策分析


企业对个人的借款收不回真的要扣缴个人所得税吗?


要正确地回答这个问题,我们首先需要判断纳税人取得的该项收入是否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应税项目。


借款肯定不属于个人的所得,因为是要还的,借款人并没有因为借款代扣代缴而获得了利益。所以在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9个应税项目中并没有“借款”一项。


但借款不还个人确实从借款中获得了利益,取得了所得。但这样的所得需要征税吗?


从个人所得税法的税目来看,个人所得税项目采取的是正列举法,也就是纳入税法规定的9个所的项目才征税。而在这之外的项目是不应该征税的。比如捐赠所得,并不在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


进一步说,如果要对借款不还征收个人所得税,就需要说明其所得属于个人所得税法9项所得中的一项。我们来对辽宁省税务局的答复一一分析。


一是对于本企业职工,辽宁省税务局认为这项借款属于“工资薪金”所得。借款不还属于工资薪金所得吗?工资薪金所得是因任职或受雇而获取的劳动报酬。借款显然不属于这一范畴,我们不能因为他是员工他的所有收入都是“工薪所得”。







二是对于股东,辽宁省税务局认为应该按照“股息红利”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这点辽宁省税务局可能依据的是《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第个人所得税二条“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无法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这条依据看似充足,但仍然值得商榷,财税[2003]158号文件并没有说这种收代扣入就是“股息红利”所得,而是“视同”,也就是说这种情况,并不属于“代缴股息红利”所得,而是在特定的情况下视同为该所得。从文件的出台背景来看,主要是为了防止部分人群采取借款的方法少交个人所得税。从文件防范的主体应该是企业(股东),就是防范企业用借款形式公司代替股利分配而逃避个人所得税。我们来分析纳税人咨询的问题,其并不存在这个问题。另外财税[2003]158号文件并不涉及企业职工,仅仅涉及个人投资者,所以如果辽宁省税务局如果比照这个文件对职工借款不还按照“工资薪金”所得征收所得税也是没有依据的。





三是对于其他人员辽宁省税务局答复是按无法照“偶然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


这个可能问题就比较大了。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九项的解释,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从现有的文件来看被归为“偶然所得”中的其他偶然性所得都是由财政部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具体的文件为依据。省税务局是否能解释可能值得探讨。


三、从税法原则分析


从税法的“实质课税”原则分析,借款并不是一种税法规定应该征税的行为,之所以在某些时候要对其征税,也正因为是“实质课税”原则发挥的作用,也就是为了防止部分纳税人假借“借款”之名行“分配”之实而采取的反避税政策。但这种情况是在严格限制条件下的执行的,比如财税[2003]158文件规定规定使用这种情况的是股代缴东,并不是所有借款人,还有企业为股东购买小汽车、房产等。只有在特定条件下才能视同分配。税务机关不能简单地比照执行。


从税法的法定性原则来说,纳税人、征税范围、税率等必须要有法律依据,或者采取法定的形式固定。这样才能确保法律执行的正确、准确,而不是因人而异。


综上所述,对个人借款不应征收个人所得税,也就不存在公司借款给个人无法收回而需要扣缴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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