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纳税义务人
《契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
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2)土地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3)房屋买卖;(4)房屋赠与;(5)房屋交换。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二)税率
契税税率为3%~5%。契税的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规定的幅度内按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计税依据
《契税暂行条例》中第四条契税的计税依据为:(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2)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3)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前款述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并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四)征收管理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契税的纳税期限: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
纳税人办理纳税事宜后,契税征收机关应当向纳税人开具契税完税凭证。纳税人应当持契税完税凭证和其他规定的文件材料,依法向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纳税人未出具契税完税凭证的,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五)契税计税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规定,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
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成交价格。成交价格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市政建设配套费等承受者应支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及其他经济利益。
没有成交价格或者成交价格明显偏低的,征收机关可依次按下列两种方式确定:
1.评估价格: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相同地段、同类房地产进行综合评定,并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的价格。
2.土地基准地价: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公示的土地基准地价。
以竞价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一般应确定为竞价的成交价格,土地出让金、市政建设配套费以及各种补偿费用应包括在内。
先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经批准改为出让方式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应依法缴纳契税,其计税依据为应补缴的土地出让金和其他出让费用。
已购公有住房经补缴土地出让金和其他出让费用成为完全产权住房的,免征土地权属转移的契税。
【例】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公开竞价方式取得了一块4000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成交的竞拍价格为10000万元,出让合同关于土地状态条款规定为净地出让,但实际拆迁补偿工作并未完成,返还拆迁补偿费2000万元,安置补助费400万元,市政配套建设费300万元另行支付。契税税率为4%。
应缴纳契税额=(10000 300 400)×4%=428(万元)
如果土地出让状态为毛地,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发生的拆迁补偿费应补缴契税。
【例】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公开竞价方式取得了一块4000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成交的竞拍价格为10000万元,出让合同关于土地状态条款规定为现状出让,拆迁补偿工作并未完成,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发生拆迁补偿费2000万元,安置补助费400万元,市政配套建设费300万元另行支付。契税税率为4%。
应缴纳契税额=(10000 400 2000 300)×4%=508(万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契税计税依据的批复》(国税函〔2009〕603号)规定: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对通过招、拍、挂程序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按照土地成交总价款计征契税,其中的土地前期开发成本不得扣除。
【例】某房地产开发企业对一块4000平方米的旧城区进行拆迁,实际支付拆迁补偿费2000万元,安置补助费400万元。以公开竞价方式取得该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成交的竞拍价格为12400万元,实际支付10000万元。契税税率为4%。
应缴纳契税额=12400×4%=496(万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土地出让金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征收契税的批复》(国税函〔2005〕436号)规定,根据《契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应支付的土地出让金要计征契税。不得因减免土地出让金而减免契税。
【例】某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公开竞价方式取得该市开发区一块10000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成交的竞拍价格为7000万元,由于该地块基础设施建设薄弱,开发区政府同意减免土地出让金4000万元。契税税率为4%。
应缴纳契税额=7000×4%=280(万元)
(六)契税的会计处理
《财政部关于对契税会计处理办法请示的复函》(财会字〔1998〕36号)规定,企业和事业单位取得土地使用权、房屋按规定缴纳的契税,应计入所取得土地使用权和房屋的成本。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房屋按规定缴纳的契税,借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房地产开发企业由于契税是在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之前一次性缴纳的,并且作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全部经济利益的组成部分,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按规定缴纳的契税,可以不通过“应交税费”科目核算。因此,实际缴纳时其会计处理如下:
借:开发成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契税4280000
贷:银行存款4280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
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契税计入“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准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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