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份证、居住证、社保卡、健康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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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
办理材料:
受理对象
办理条件
办理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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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材料
办理条件
办理材料:
办理条件
申请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不予签发普通护照:
1、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2、无法证明身份的;
3、在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4、被判处刑罚正在服刑的;
5、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不能出境的;
6、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的;
7、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认为出境后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8、公民因妨害国(边)境管理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因非法出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被遣返回国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自其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被遣返回国之日起六个月至三年以内不予签发普通护照。
办理材料
1、近期免冠照片一张以及填写完整的《中国公民因私出国(境)申请表》;
2、居民身份证;在居民身份证领取、换领、补领期间,可以提交临时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及复印件;
注:自2015年12月28日起,公民申办因私出入境证件不再需要提交户口簿,未成年人、学生、外地户口等具体情况可电话咨询,以当地受理民警最终答复为准。
3、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应当由其监护人陪同,并营业执照提交其监护人出具的同意出境的意见、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簿、护照及复印件;
4、国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年检批后出具的同意出境的证明;
5、省级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报经公安部出入境管理机构批准,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6、现役军人申请普通护照的,应当由其所属部队驻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受理。受理机构应当要求其提交近期免冠照片一张以及填写完整的《中国公民因私出国(境)申请表》、本人的身份宜宾市证件、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出境的证明。
办理流程
1、受理: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受理普通护照申请材料后,应当询问当事人。对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审批:审批签发机构收到受理机构报送的申请材料后,对符合签发规定的,以公安部出入境管理机构的名义签发普通护照;对不符合规定不予签发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制证:制证机构应当在本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制证工作。
4、领证:申请人本人须按照出入境管理部门通知的取证日期按时领取证营业执照件。领取证件后,请仔细核对证件内容,发现差错,及时改正。
温馨提示:
1、现役军人申请普通护照手续。按照管理权限履行报批手续后,由本人向所属部队驻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
2、公民领取普通护照后,应当在持证人签名栏签署本人姓名。
3、中国公民在国外申请护照、证件,由中国驻外国的外交代表机关执照、领事机关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颁发。
4、护照有效期为5年有效和10年有效两种。针对普通护照持有人不同年龄,规定了不同的有效期。其中,未满16周岁的人员申领普通护照有效期为5年,16周岁以上为10年,同时取消了护照延期的规定。
5、申请人所持普通护照失效,重新申请普通护照的,应当为其办理曾持照加注。
办理时限及费用
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内
收费标准:首次申请160元/本;一个加注20元
办理地点
宜宾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
通讯地址:翠屏区南岸蜀南大道东段27号
咨询电话:0831-2228195
姓名更变
1、居民户口簿、本人或监护人书面申请;
2、单位或村委、街道办事处证明;
3、申请变更为父姓或者母姓的,需提供父母的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4、因收养关系成立或解除而要求变更姓氏的,需提供收养证或解除收养关系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因涉外婚姻关系的成立或解除而要求变更为对方姓氏或恢复原姓氏的,需提供结婚证或离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6、因父母离异,16周岁以下未成年子女要求变更姓氏的,需提供原父母双方同意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民族成分更变
1、居民户口簿、本人或监护人书面申请;
2、市民族事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准予变更的证明。
四、分、并户类
1、居民户口簿、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房屋产权证、使用权证明或其他合法固定住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结婚(离婚)证或其他书面有效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婚迁类户口迁移
(指农村籍户籍之间的户籍迁移)
女到男方入户:
1、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书面申请;
2、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3、地村、组同意迁入证明。
男到女方入户(女方父母系有女无儿户,只允许一位女婿迁入):
1、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书面申请;
2、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3、村组出具的女方父母无子的证明;
4、村、组同意迁入的证明。
女方离婚后要求户口迁回原父母所在地(允许未成年子女随迁):
1、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书面申请;
2、离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3、村、组同意迁入的证明;
4、未成年子女随迁需出具其父同意其户籍迁移的证明。
出生登记办理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公安部、国家计生委关于加强出生登记工作的通知》(1988年)、《四川省公安厅、四川省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关宜宾市于加强出生登记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申请条件:出生无户口人员
办理材料:
(一)国(境)内出生的申报
婚生:
1.父或母书面申请;
2.婴儿父母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境外人员须提供境外人员入境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婴儿出生医学证明;
4.婴儿父母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非婚生:
1.父或母书面申请;
2.婴儿父母或父或母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境外人员须提供境外人员入境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婴儿出生医学证明;
4.3人以上的邻居证人证言、派出所的调查情况书面说明(须2名负责调查的民警签字);
5.亲子鉴定报告(无法调查核实入户人员真实来源的需提供)。
重要提示:
1.非婚生的16周岁以下的提供了第5项的,可不提供第3、4项;
2.对于16周岁以上(含16周岁)补录户籍的(包括婚生和非婚生),提供本人申请,派出所调查核实(须2名负责调查的民警签字),对于亲属关系无法核实的,可和户主登记为非亲属关系。
(二)国(境)外出生的申报
3.国(境)外婴儿出生证明原件及有翻译资质的机构出具的翻译件原件及复印件;
4.婴儿及婴儿父母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持外国护照的婴儿不予在国内办理出生登记)原件及复印件;
5.婴儿已取得住在国长期(永久)居留权或者已在住在国连续合法居留满5年的,还应当提交该子女的华侨回国定居证或批准定居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办理地点:派出所
办理时限:
1、7岁以下派出所户籍窗口当场办结;
2、7岁以上(含7岁)报县(区)公安局审批,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
3、非婚生育的派出所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办理。
办理费用:不收费
法定收养登记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及相关户籍管理规定
申请条件:法定收养的无户口人员
办理材料:
(一)公民个人法定收养登记
1.收养人书面申请;
2.收养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收养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社会福利机构法定收养登记
1.社会福利机构书面申请;
2.社会福利机构捡拾弃婴(儿童)情况证明;
3.社会福利机构入院登记手续复印件(盖鲜章);
4.发现弃婴地公安部门出具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办理地点:派出所
死亡注销登记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申请条件:公民已死亡
办理材料:
1、直系亲属书面申请;
2、死亡公民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村或社区出具的死亡证明、《死亡证》、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殡葬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人民法院执行死刑通知书、宣告死亡判决书等。
在国外死亡的,需要提交死亡医学证明翻译件(需加盖翻译人员所在单位公章)。
办理地点:派出所
办理时限:当场办结
办理费用:不收费
应征入伍注销户口和退出现役恢复户口
事项名称:应征入伍注销户口和退出现役恢复户口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及四川省相关户籍管理规定
申请条件:入伍或退出现役
办理材料:
(一)应征入伍人员注销户口
1.应征人员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应征入伍通知书(或人民武装部门出具的应征公民入伍人员名单)原件及复印件。
(二)军人退伍、复员、转业恢复户口
1.身份证、原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不能提供原户口簿的须提供原籍派出所出具的注销户口的证明);
2.民政部门、人社部门开具的安置落户介绍信等入户材料。
注明:转业军官须落城镇户口
(三)军人被退兵、开除军籍或除名恢复户口
1、应征人员原居民户口簿;
2、部队出具的被退兵、开除军籍或除名的决定或者证明材料。
重要提示:
被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在入伍前,应由本人或者近亲属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注销户口。经书面告知,仍不按规定注销户口的,派出所可凭人民武装部门出具的应征公民入伍人员名单直接注销其宾县户口,并将有关情况在常住人口登记表“备注栏”加以备注,不再收缴其居民身份证。
姓名变更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9条1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2条的解释》(2014年)及相关户籍管理规定
申请条件:需变更姓名且不属于不予变更姓名的情形
办理材料:
(一)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姓名变更
1.未成年人父母双方或其四川省监护人、本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提出书面申请;
2.在校学生需提供学校同意变更姓名的证明;
3.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重要提示:
1.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姓名允许无理由申请变更2次,第3次申请,派出所一律不予受理;
2.18周岁以下,14周岁以上申请姓名变更的,须由社区民警出具有无刑事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签名并加盖派出所行政公章。
(二)18周岁以上成年人变更姓名(原则上不予变更)
1.本人提出书面申请;
2.干部、职工的,提供所在单位人事劳动部门出具的准予变更的证明及加盖公章的原始人事档案复印件;在校学生,提供学校同意变更姓宜宾名的证明;无职业的,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3.本人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4.须由社区民警出具有无刑事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签名并加盖派出所行政公章。
(三)夫妻离婚后变更其未成年子女姓名
1.未成年子女生身父母双方共同提出书面申请(在派出所当场签名确认);
2.在校学生需提供学校同意变更姓名的证明;
3.未成年子女生身父母离宜宾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未成年子女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5.如未成年子女亲生父母一方下落不明(依据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的判决书),派出所可以受理,收取复印件。若一方出现后要求恢复其子女原姓名,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以恢复;
6.18周岁以下,14周岁以上申请姓名变更的,须由社区民警出具有无刑事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签名并加盖派出所行政公章。
(四)父母一方亡故另一方再婚后变更其未成年子女姓名
1.监护人或法定代理人书面申请;
2.在校学生需提供学校同意变更姓名的证明;
3.未成年子女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4.未成年子女父母一方亡故证明;
5.未成年子女父亲及继母或母亲及继父结婚证原工商件及复印件;
6.14周岁以上未成年子执照女变更姓名,出具由本人、其父亲和继母或母亲和继父三方协商同意变更工商姓名的协议;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子女变更姓名,出具由其父亲及继母或母亲及继父双方协商同意变更姓名的协议;
7.18周岁以下,14周岁以上申请姓名变更的,须由社区民警出具有无刑事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签名并加盖派出所行政公章。
(五)增加曾用名
1.本人或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
2宾县.本人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公安机关登记过的此曾用名的证明材料;
4.14周岁以上申请增加曾用名的,须由社区民警出具有无刑事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签名并加盖派出所行政公章。
重要提示:
不予变更姓名的情形:
(一)18周岁以上公民原则上不予变更。确有特殊原因,经严格审核,可以予以变更:
1.名字中含有不易识别的冷僻字、异体字、繁体字;
2.名字的谐音或者年检含义容易引人误解、歧视或伤及本人感情的;
3.公民出家或僧尼还俗的;
4.姓名粗俗不雅,有违社会公德等。
(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申请姓名变更的,派出所一律不予受理;
(三)未成年人第3次申请姓名变更的,18周岁以上第2次申请姓名变更的,派出所一律不予受理;
(四)变更姓名可能影响其他公民、组织依法正常行使权利的人员,不予变更姓名。
办理地点:派出所
办理时限:填写《变更更正审批表》,14周岁以下的姓名变更(含增加曾用名)由户籍民警审核、派出所所长审批,自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办结。14周岁以上姓名变更(含增加曾用名)的报县(区)公安局审批。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
办理费用:不收费
是不是解决了大家很多疑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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