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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加计抵减会计处理(累计加计抵减会计分录)


加计抵减10%会计分录怎么做?


【问题】


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加计抵减应纳税额,如何进行会计会计处处理?


【答案】


(1)抵减前的应会计处纳税额大于零,且大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额从抵减前处理的应纳税额中抵减.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其他收益银行存款


(2)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小于或等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以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抵减应纳税额至零.未抵减完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其他收益






增值税"加计抵减"的会计处理


1 会计处理原则分析


根据财会[2016]22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和《企业会计准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当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预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待认证进项税额"、"待转销项税额"、"增值税留抵税额"、"简易计税"、"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分录、"代扣代交增加计值税"等明细科目.


企业核算增值税一般流程.企业取得进项税时,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企业销售商品时,销项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月末,企业将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转入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并在次月最终缴纳.


根据财会[2017]15号抵减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和财会[2017]22号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此次政策规定的抵减应纳税额属于与企业经营相关,但不属于企业与客户之间交易对价的补价,故不能作为企业收入进行核算,应当适用政府补助准则予以规范.


同时,根据政府补助准则:第十条对于同时包含与资产相关部分和与收益相关部分的政府补助,应当区分不同部分分别进抵减行会计处理;难以区分的,应当整体归类为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第十一条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按照经济业务实质,计入其他收益或处理冲减相关成本费用.与企业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应当计入营业外收支.


同10时,考虑财会[2016]22号规定,"减免税款"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准予减免的增值税额,现行税控设备抵减增值税优惠政策便是在此核算,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累计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小规模纳税人应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会计,贷记"管理费用"等科目.故在相关文件未明确规定前,采用与税10控优惠一致性的处理,计入此科目为宜.


2 一累计般应用举例


某企业属于加计抵减行业,2019年5月不含税销售额为200万元,购买办公楼不含税金额为100万元(资产相关),购买物业服务不含税10万元,则考虑加计抵减,不动产一次抵扣,应缴纳增值税12-9.61.1=1.44万元,其会计处理为:


取得收入:


借:银行存款 212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2


取得进项:


会计借:固定资产-办公楼 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9


贷:银行存款 109


借:管理费用 1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0.6


贷:银行存款 10.6


加计抵减: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0.96


贷:其他收益 0.06


固定资产-办公楼 0.9


同时,企业如难以区分则整体计入其他收益.


月末结转: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 1.44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未交) 1.44


次月缴纳:


借:应交税费-分录应交增值税(未交) 1.44


贷:银行存款 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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