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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营利法人包括(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



李立律师


聊民法典15:非营利法人,不是不营利,只是利润不分给出资人的法人



第二节 营利法人


第七十六条 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为营利法人。


营利法人,这个营利,不是指法人本身是不是营利,而是要看成立法人的目的是不是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


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


目前,似乎营利法人主要也只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类型的企业,本来可以算是一种“其他的营利法人”,但是,由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也都将企业组织形式完全统一到《公司法》和《合伙企业法》的范畴。根据《外商投资法》的规定,2020年1月1日之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本法施行后五年内可以继续保留原企业组织形式等。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按《公司法》的规定。根据《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除了普通的有限责任公司之外,还有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这两种特殊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七十七条 营利法人经依法登记成立。


营利法人取得法人资格,只有一种方式,即经过登记程序成立。


非营利法人取得法人资格有两种方式:一种是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法人资格;另一种是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即具有法人资格。比如《民法典》第九十七条就规定了一种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非营利法人,有独立经费的机关和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机关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


第七十八条 依法设立的营利法人,由登记机关发给营利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营利法人的成立日期。


2017年前后,原工商总局开始建立全国统一的电子营业执照管理制度并搭建统一的管理系统。2018年12月10日,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出台了《电子营业执照管理办法(试行)》,其中规定,本办法所称电子营业执照,是指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统一标准规范核发的载有市场主体登记信息的法律电子证件。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是市场主体取得主体资格的合法凭证。电子营业执照是一套与原来传统营业执照制度并行的,并没有取代传统的营业执照。


另外,2015年起,国务院办公厅发文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目前基本已经到位。“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是指将企业登记时依次申请,分别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工商营业执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部门核发税务登记证,改为一次申请、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一个营业执照的登记制度。


在第七十八条的法律条文中,对于营利法人的成立日期的确定也作了规定。这个日期,即法人取得法人主体资格的日期,相当于自然人的出生日,这是一个会影响很多法律关系的重要的法律事实。


第七十九条 设立营利法人应当依法制定法人章程。


法人章程,也就是企业内部自治的小宪法,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在没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有效 的法人章程内容,就是判断法人内部相关行为合法与否的判断依据。


第八十条 营利法人应当设权力机构。


有限责任公司,权力机构是股东会。


股份有限公司,权力机构是股东大会。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权务机构就是那个股东。他一个人就是一个机构。


权力机构行使修改法人章程,选举或者更换执行机构、监督机构成员,以及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本条规定的是权力机构的职权。


修改法人章程,选举或者更换执行机构、监督机构成员,这3项职权被特别提示,可以理解为这3项职权是法人内部权力机构最基础和最重要的职权。个人理解,这3项职权原则上不可以授权给执行机构或监督机构。


第八十一条 营利法人应当设执行机构。


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原则,这算是现代公司制度的一个基本特点。


执行机构行使召集权力机构会议,决定法人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以及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执行机构的职权:


  1. 召集权,即召集权力机构成员开会的权利;
  2. 决定法人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 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关于法人内部权力机构和执行机构的职权分配,《民法典》此处规定得可说简洁,也同时意味着将内部职权的分配的自主权交由法人自行决定,这也是为什么在第八十条和第八十一条中,均有“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这个表述。


《公司法》中规定的公司董事会,就是一种典型的营利法人内部的执行机构。


执行机构为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的,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未设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的,法人章程规定的主要负责人为其执行机构和法定代表人。


营利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的确定规则。


第八十二条 营利法人设监事会或者监事等监督机构的,监督机构依法行使检查法人财务,监督执行机构成员、高级管理人员执行法人职务的行为,以及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督机构的职权,一是检查财务,二是监督执行机构成员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此,监督机构的成员,就不能由执行机构成员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否则就变成了自己监督自己,失去了监督机构的立法目的。比如,《公司法》里就规定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八十三条 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出资人权利损害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的利益;滥用出资人权利造成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滥用出资人权利的规定。所谓出资人的权利,通常是指参加法人内部权力机构并通过权力机构参与法人管理的权利,还包括知情权和利润分配期待权利等。所谓滥用权利,是指以超出合理的方式和程度,或者为了不正当的目的而行使权利。


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的,应当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的法律规定。


法人独立地位,是指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以及第六十条规定的,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出资人有限责任,是指出资人依约定足额出资后,即不再对营利法人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八十四条 营利法人的控股出资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法人的利益;利用关联关系造成法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营利法人的关联交易的规定。


须注意的是,这里提及的关联关系,与拟IPO审核时的关联关系,是有明显区别的。


在拟IPO审核时提到的关联关系,还包括公司本身的关联人和关联关系,例如,子公司与母公司之间就是关联关系。


但是在本条文中,仅仅是指“营利法人的控股出资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关联关系。


关联关系,本身就不违法。本条的规定是指,利用这种关系损害法人利益的行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五条 营利法人的权力机构、执行机构作出决议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法人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法人章程的,营利法人的出资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决议。但是,营利法人依据该决议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


本条是权力机构和执行机构作出的决议可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的规定。


根据现行公司法、公司法的司法解释以及人民法院的司法实践,股东会决议和董事会决议要区分情况分别可向法院申请决议不成立、决议无效、撤销决议三种不同类型的请求。《公司法》相对于《民法典》而言算是特别法,在处理公司的权力机构决议和执行机构决议时,法律适用优先适用特别法,即适用公司法。


第八十六条 营利法人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商业道德,维护交易安全,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小结:《民法典》第一编“总则”之第三章“法人”之第二节“营利法人”,与现行《民法总则》内容一致。这部分内容,似是直接参照《公司法》的相关内容稍作精简或修改而成的,新颖的内容极少,读起来滋味寡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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