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税〔2017〕37号文件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原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3%的农产品、自来水、天然气等23类货物,税率调整为11%,取消13%税率,作为农产品销售和购进企业,以下税收政策要点必须要知道。
一、销售农产品
自2017年7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销售应税农产品按11%税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销售给个人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纳税申报时,按11%税率申报增值税销项税额,可以抵扣相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一般纳税人销售免税农产品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企业在2017年6月30日以前已申报确认销售(纳税义务发生)尚未开票的,7月1日后仍可按13%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企业2017年7月1日以后需要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的,可按对应的蓝字发票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
小规摸纳税人销售应税农产品按3%税率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也可以向主关税务机关申请代开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申报时,按3%征收率申报缴纳增值税税额,不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小规摸纳税人销售免税农产品不得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购入农产品
(一)企业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销售税率11%、6%的货物或服务
1、企业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2、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例:A公司为一般纳税人,2017年7月向B公司(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价税合计1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为9708.74元、税率3%、税额291.26元,A公司在计算可扣除进项税额时,根据上述规定:
进项税额=9708.74*11%=1067.96元
填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时:
项目 | 栏次 | 份数 | 金额 | 税额 |
(一)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 1=2 3 | |||
其中: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 | 2 | |||
前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 | 3 | |||
(二)其他扣税凭证 | 4=5 6 7 8a 8b | |||
其中: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 5 | |||
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 | 6 | 1 | 9708.74 | 1067.96 |
按以上要求填写后企业仍要办理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勾选)手续。
3、企业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是指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例:A公司为一般纳税人,2017年7月向B农业生产者(已办理自产农产品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备案)收购农产品,收购发票上注名的农产品买价为1万元,根据上述规定:
进项税额=10000*11%=1100元
填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时:
项目 | 栏次 | 份数 | 金额 | 税额 |
(一)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 1=2 3 | |||
其中: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 | 2 | |||
前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 | 3 | |||
(二)其他扣税凭证 | 4=5 6 7 8a 8b | |||
其中: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 5 | |||
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 | 6 | 1 | 10000 | 1100 |
(二)企业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即继续按13%税率抵扣进项税额。
例:A公司为一般纳税人,2017年7月向B农业生产者(已办理自产农产品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备案)收购生牛肉,收购发票上注名的农产品买价为1万元,该牛肉被生产加工成牛肉干真空包装后销售给C商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19号公告解读:
购进时抵扣进项税额=10000*11%=1100元
生产领用时抵扣进项税额=10000*2%=200元
填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时:
项目 | 栏次 | 份数 | 金额 | 税额 |
(一)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 1=2 3 | |||
其中: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 | 2 | |||
前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 | 3 | |||
(二)其他扣税凭证 | 4=5 6 7 8a 8b | |||
其中: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 5 | |||
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 | 6 | 1 | 10000 | 1100 |
代扣代缴税收缴款凭证 | 7 | —— | ||
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 | 8a | —— | —— | 200 |
(三)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既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或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和其他货物或服务的农产品进项税额。
例:A公司为一般纳税人,2017年7月向B农业生产者(已办理自产农产品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备案)收购生牛肉,收购发票上注名的农产品买价为2万元,其中1万元生牛肉被生产加工成牛肉干真空包装后销售给C商户,另外1万元生牛肉直接销售给D商户,根据上述规定:
购进时抵扣进项税额=20000*11%=2200元
生产领用时抵扣进项税额=10000*2%=200元
填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时:
项目 | 栏次 | 份数 | 金额 | 税额 |
(一)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 1=2 3 | |||
其中: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 | 2 | |||
前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 | 3 | |||
(二)其他扣税凭证 | 4=5 6 7 8a 8b | |||
其中: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 5 | |||
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 | 6 | 1 | 20000 | 2200 |
代扣代缴税收缴款凭证 | 7 | —— | ||
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 | 8a | —— | —— | 200 |
未分别核算的:
1、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2、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3、分别核算的要求
1)分别核算17%和其他税率货物或服务的销售额,否则从高适用征税税率。
2)分别核算17%和其他税率货物或服务的成本、耗用的农产品,及相应加计的进项税额,否则不允许加计扣除,对于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按11%抵扣的,应予以转出8%的部分,尚未抵扣的,按3%抵扣进项
(四)注意事项
1、企业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而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2、农产品收购发票仅限于企业向农业生产者个人收购时使用,并且不得汇总开具。
4、收购方要建立相关台账,记录收购品种、数量、金额、收购地点、运输方式,并妥善留存有关农业生产者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收购合同、运费结算单据等资料备查。
5、2017年7月1日以后企业取得的13%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可继续按票面税额抵扣。
6、企业取得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农产品依照3%征收率按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而自行开具或委托税务机关代开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扣税凭证计算进项税额。
三、政策图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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