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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川代理记账一个月多少钱(个体户代理记账多少钱一个月)

一、法律关系

1.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①如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由发卡银行所在地法院管辖,按原告的主体资格确定管辖;


②如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由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则按持卡人收到信用卡地点的法院为管辖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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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如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发卡银行与持卡人产生纠纷,由发卡银行具体办理信用卡申领手续的分支机构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且发卡银行的分支机构具有独立的营业执照和信用卡授信审批权限,则该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法院有管辖权。




②如信用卡申领表或领用合约上未注明发卡银行的具体分支机构,发卡银行应以其具有信用卡授信审批权限的分支机构作为原告起诉。发卡银行具有信用卡授信审批权限的分支机构一般为发卡银行的信用卡中心或省一级分行。在北京地区,因部分发卡银行的信用卡中心北京分中心无营业执照,发卡银行的信用卡中心为方便诉讼,通常委托该行北京市分行或总行营业部作为原告进行起诉。


③发卡银行的分支机构针对其特定客户群体发行信用卡,如该分支机构具有独立的营业执照和信用卡授信审批权限,可以作为原告起诉。


④ 发卡银行的储蓄所、分理处、营业部、二级支行等不具有独立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不能作为个月原告起诉。


⑤持卡人取现和消费的收单银行(发卡银行除外)及特约商户不得作为原告进行起诉。




3.如何确定被告主体资格

①在申领附属卡的情形下,发卡银行将主卡持卡人和附属卡持卡人作为共同被告,要求共同对信用卡的欠款承担还款责任,如果)信用卡领用合约中没有对附属持卡人还款责任问题作出特别约定,且发卡银行没有证据证明主卡持卡人丧失了偿还能力,附属卡持卡人不承担偿还信用卡欠款的责任。


②在申领单位卡的情形下,持卡人使用单位卡发生透支的,由其单位承担透支金额,发卡银行不能将持卡人作为共同被记账告要求其承担偿还欠款的责任。


③在信用卡存在抵押、质押的情形下,发卡银行可以将持卡人与抵押人、质押人作为共同被告一并起诉。



二、合同成立

1.非持卡记账人本人申领信用卡的情形

持卡人辩称其从未填写过信用卡申领表,信用卡申领表上持卡人的签名系伪造,本人未收到过信用卡,亦未激活或使用过涉案信用卡进行消费。笔迹鉴(定结论表明信用卡申领表上申请人栏处的签名与持卡人的签名并非同一人书写,且发卡银行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持卡人曾激活或使用过涉案信用卡,人民法院对发卡银行要求持卡人偿还透支本金、利息及费用的诉讼请求不多少予支持。




2.非持卡人本人消费信用卡的情形

①持卡人本人填写信用卡申领表,但未收到或激活信用卡,由发卡少钱银行对向持卡人送达信用卡或持卡人激活信用卡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如发卡银行无法提供向持卡人送达信用卡,亦无法提供持卡人激活信用卡的证据,人民法院对发卡银行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②他人基于某种原因要求持卡人协助办理信用卡,持卡人本人填写信用卡申领表,收到信用卡后交予他人使用或者填写他人地址要求发卡银行将信用卡邮寄给他人。信用卡被他人消费后,持卡人以本人未实际使用信用卡为由拒绝还款,人民法院对发卡银行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③持卡人虽填写了信用卡申领表,但是在未收到信用卡片前即通知发卡银行客服要求停办信用卡,后发卡银行寄出信用卡后被他人开卡消费,人民法院应结合信用卡合同订立过程中要约承诺的时间节点判断合同是否成立,进而判断是否支持持卡人的主张代理。


④持卡人出借信用卡给他人使用的,发卡银行请求持卡人承担交易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出借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借用人追偿。



三、合同效力

1.关于免责条款的效力认定

①发卡银行应对其已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合理的提示和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发卡银行要求申请人抄录一遍上述表述后进行签字,持卡人抄写银行卡申领表中关于“已阅读并了解免责限责条款,并同意接受上述条款内容”等声明并签字的,可以认定发卡银行尽到合理的提示和说明义务,但持卡人有相反证据推翻的情形除外。个体户


②信用卡有效期届满后续发新卡的,发卡银行无需对继续使用的信用卡格式合同中的免责、限责条款再履行提示和说明义务,但新的格式文本中有不同规定的情形除外。


2.关于透支利息条款的效力认定

①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透支利率为日利率万分之五,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此项利率调整。持卡人以该利率明显高于现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同期同类逾期贷款的利率为由提出应依法进行调整的意见,人一个月民法院不予支持。


②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在免息还款期内偿还全部款项,无须支付非现金交易的利息。否则,自发卡银临川行记账日按照全部透支额度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利息。持卡一人以上述条款加重其透支责任,请求不支付已偿还部分自银行记账代理日起,按规定利率计算的透临川支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不予支持。


3.关于透支复利、滞纳金、超限费条款的效力认定

①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信用卡透支按月计收复利,透支利率为日利率万分之五,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此项利率而调整。发卡银行以此为由要求持卡人支付复利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持卡人辩称发卡银行不仅对逾期贷款按透支利率收取利息,还收取复利,明显高于现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同期同类逾期贷款利率,应依法进行调整,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②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当持卡人账户欠款总额超过信用卡限额时,发卡银行对持卡人按月收取超限费,持卡人以该约定有违公平原则,加重持卡人负担,主张对超限费不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③发卡银行在请求持卡人给付复利的同时,还请求支付滞纳金或违约金的,持卡人抗辩或者反诉称违约金过高,人民法院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七条—个体户二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4.关于其他格式条款的效力认定

①信用卡一领用合约约定,持卡人通过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电子银行渠道或营业网点申请挂失,发卡银行在合理时间内办妥挂失手续后2(4小时内的风险责任由持卡人承担。持卡人以该约定违反了公平原则,减免了发卡银行的责任、加重了持卡人的责任为由请求不承担挂失生效后损失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但挂失生效后的损失是因持卡人欺诈行为所致或者其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所致的情形除外。持卡人自愿承担上述欠款后,又请求发卡银行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一个月予支持。发卡银行承诺对持卡人挂失前的损失全部或者部分承担责任,持卡人请求发卡银行依据其承诺承担相应的损失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②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信用卡有效期届满后,若担保人未提出书面退保要求,视同担保人继续为持卡人担保。信用卡有效期届满后银行不再专门通知担保人。保证人以发卡银行未尽合理的提示和说明义务,增加其担保的范围和延长保证期间,加重其担保责任为由请求确认该条款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③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持卡人不得以与特约商户之间的纠纷拒绝个月向发卡银行付款。发卡银行基于上述约定请求持卡人给付信用卡透支款本息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但持卡人有证据证明存在特约商户与发卡人为同一人等发卡人与特约商户具有“实质经济上一体利益关系”少钱的情形除外。


④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持卡人可能承担因自身原因或其他原因造成信贷记录不良而导致的不良影响,客户认可并知晓可能产生的后果。持卡人以上述约定免除发卡银行错误进行信贷记录责任为由、请求发卡银行承担因发卡银行错误记录信贷记录导致持卡人损失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⑤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银行在实现债权过程中发生的所有费用均由持卡人承担,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委托费、律师费等。持卡人以上述约定加重其责任,请求确认其应在相关法律规定的合理费用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5.民刑交叉情形下合同效力的认定

①持卡人恶)意透支构成犯罪的,发卡银行未请求撤销银行卡合同,而是以合同有效为由请求持卡人给付透支款本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②持卡人恶意透支构成犯罪,发卡银行以主合同有效、从合同有效为由请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担保人有证据证明存在《担保法》第三十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条规定情形的:担保人不承担担保责任。



四、合同履行

1.现金分期业务

发卡银行主张要求持卡人偿还未偿还的预借现金的本金及分期手续费的,应当对双方就现金分期业务的开通及使用达成一致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①发卡银行和持卡人就现金分期业务存在书面合同的,发卡银行提供书面合同即可证明双方存在现金分期业务,对预借现金及分期手续费予以约定,人民法院对其诉讼请求应当予以支持。


④发卡银行无法就现金分期业务的开通提供开通证据的,亦未能提供向持卡人同名账户转账记录的,人民法院对其要求偿还现金分期的未还本金及分期手续费的诉讼请求,予以驳回。


2.取消滞纳金规定

①释明银行对于2017年1月1日之后的诉讼请求部分予以准确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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