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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洲坝公司的土地划拨性质(土地性质分为划拨和什么)

(上接C41版)


(3)针对上述第6项、第7项土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北塔山牧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124团场为前述土地开发、流转、出租事宜的主管机关,有权出租前述土地。


B. 自国有土地使用权人租赁国有用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出租,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签订租赁合同,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划拨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截至2020年9月30日,针对自国有土地使用权人租赁的国有用地,公司已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有效书面协议并支付用地费用,其中划拨土地出租事宜已经有权机关批准或确认,相关程序齐备,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风险。


具体情况如下:


注:


(1)针对上述第1项土地,根据库伦旗自然资源局出具的说明,库伦旗协力光伏有限公司租赁前述土地已经库伦旗自然资源局同意。


(2)针对上述第2项土地,根据会理县林业和草原局出具的说明,三峡新能源会理中一发电有限公司已履行前述土地租赁审批手续。


(3)针对上述第3项土地,根据慈溪市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书面说明,慈溪市海涂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已更名为慈溪市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为前述土地的合法土地使用权人,在租赁期间,慈溪长江风力发电有限公司未曾因租赁使用前述土地发生任何争议或纠纷,可正常继续使用该等土地。


(4)针对上述第4项至第6项土地,根据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8月26日印发的《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吴忠市利通区政府同意刘良富、韩建华、宁夏富兴达农业有限公司所持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给三峡新能源利通区五里坡发电有限公司用于建设光伏电站。


C. 自草原承包经营权人租赁国有用地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承包方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国家所有的农用地实行承包经营的,参照该法的有关规定。因此,国有农用地的承包方也可以参照《物权法》的规定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


截至2020年9月30日,针对自草原承包经营权人租赁的国有用地,公司已与草原承包经营权人签订有效书面协议并支付用地费用,相关程序齐备,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风险。


具体情况如下:


注:杨继泽、双辽庆达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持有《吉林省草原承包经营权证》,且双辽市草原饲料管理站与杨继泽、双辽庆达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已签订书面草原承包合同,约定用途为农业光伏大棚。


针对公司租赁土地事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三峡集团已出具承诺:“……2、本公司将推动和协助三峡新能源及其下属子公司取得正常生产经营所需的租赁或承包土地/房产的相关手续文件,依法支持三峡新能源及其下属子公司继续使用相关土地/房产;同时,协助三峡新能源及其下属子公司各项业务合法合规运营;……4、如因上述事项导致三峡新能源及其下属子公司不能继续使用相关土地/房产,或被相关主管部门予以处罚/责令拆除建筑物/恢复土地原状的,对三峡新能源遭受的经济损失,本公司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公司租赁国有用地合法合规,相关程序齐备,且实际控制人三峡集团已出具承诺确认,若因公司租赁土地事宜致使三峡新能源遭受经济损失,三峡集团将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公司租赁上述国有用地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风险。


③租赁集体土划拨地情况


截至2020年9月30日,公司及其子公司租赁的集体土地共299宗,合计约77,994,397.74平方米。


对于租赁的集体土地,公司及其子公司履行了相关法律程序,不存在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及对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的情形。


④光伏方阵租赁使用农用地情况


截至2020年9月30日,公司及其子公司共有60个光伏项目租赁使用农用地,面积合计约60,036,801.89平方米。其中:


1)光伏复合、扶贫项目使用农用地情况


2017年9月25日,国土资源部、国务院扶贫办、国家能源局联合发布《关于支持光伏扶贫和规范光伏发电产业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7]8号),明确了“对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中建设的光伏发电项目,以及国家能源局、国务院扶贫办确定下达的全国村级光伏扶贫电站建设规模范围内的光伏发电项目……光伏方阵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的,在不破坏农业生产条件的前提下,可不改变原用地性质……”、“对于符合本地区光伏复合项目建设要求和认定标准的项目……利用农用地布设的光伏方阵可不改变原用地性质。”


根据上述政策的规定,光伏复合项目、扶贫项目可使用农用地铺设光伏方阵。公司及其子公司租赁使用农用地的光伏项目中,34个项目为复合项目或扶贫项目,对应光伏方阵租赁使用的农用地面积约41,480,889.49平方米,在光伏方阵租赁使用的农用地中占比为69.09%。


扶贫、复合项目使用农用地的相关审批、备案程序具体如下:


A. 使用国有农用地情形


上述5项复合/扶贫项目租赁使用的国有农用地依法办理了相应的审批程序,不存在法律瑕疵,不存在被行政处罚和责令停止经营的风险。


上述5个项目租赁国有农用地分为3种情形,相应审批程序办理如下:


a.自主管机关租赁国有用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修订)》第二十九条及国土资源部《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国土资发〔1999〕222号)的相关规定,国有土地租赁应当由使用者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一定年期的土地租赁合同,并支付租金。


截至2020年9月30日,公司自主管机关租赁国有用地情况如下:


针对上述第1项土地,根据科尔沁右翼前旗机构编制委员会公布的《关于设立科尔沁右翼前旗现代农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的通知》(旗机编发〔2017〕30号),科尔沁右翼前旗现代农牧业园区管委会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代表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政府在农牧业园区行使管理职能,按照权限负责农牧业园区内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入驻项目的选址、备案规划、规划建设、土地使用。根据该通知及科尔沁右翼前旗农牧业园区管委会出具的说明文件,科尔沁右翼前旗农牧业园区管委会有权以科尔沁右翼前旗现代农牧业园区名义出租前述土地。


针对上述第2项土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北塔山牧场为前述土地开发、流转、出租事宜的主管机关,根据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北塔山牧场出具的说明,前述土地租赁事宜真实、有效。


针对上述两项土地,公司已与具有出租权限的有权机关签订有效书面协议并支付用地费用,相关程序合法完备。


b.自国有土地使用权人租赁国有用地


截至2020年9月30日,公司自国有土地使用权人租赁国有用地的情况如下:


根据库伦旗自然资源局出具的说明,库伦旗协力光伏有限公司租赁前述土地已经库伦旗自然资源局同意。


公司租赁上述划拨土地事宜已经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同意,审批程序合法齐备。


c.自草原承包经营权人租赁国有用地


截至2020年9月30日,公司自草原承包经营权人租赁国有用地的情况如下:


公司从草原承包经营权人租赁草原已签署书面协议,相关程序齐备,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风险。


B. 使用集体农用地情形


公司子公司扶贫及复合项目所租赁的集体农用地涉及已承包到户土地及未承包到户土地,具体租赁方式包括以下3种:①村集体出租;②承包人/承租人转租;③地方政府受托出租。


a. 村集体出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应法律法规的规定,村集体出租未发包土地或代为出租村民承包地应当履行的程序包括:1)签订用地协议;2)未承包到户土地出租给村集体以外成员的,村集体应完成内部民主决策程序;已承包到户土地出租的,村集体受托流转应取得承包人授权;3)未承包到户土地出租给村集体以外成员的,应经乡(镇)及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已承包到户土地出租的,应向发包方备案。


截至2020年9月30日,公司扶贫、复合项目租赁村集体出租的未发包土地或代为出租的村民承包地已履行相应审批、备案程序,不存在法律瑕疵,不存在行政处罚风险,没有被责令停止经营的风险。


所履行的相关程序的具体情况如下:


注:


(1)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的规定,承包方以出租方式流转的,应及时向发包方备案。本表所列承包到户土地出租的情形中,受托流转对象均是作为发包方的村委会,因此承包户委托村委会流转可视为已向发包方备案。


(2)针对上述第14项土地至第20项土地,根据土地所属各村村委会出具的证明文件,相关土地出租及委托办理出租事宜已征得集体成员(含承包户)同意并向集体成员(含承包户)支付了用地费用,集体成员对土地出租事宜表示认可,不存在异议。


b. 承包人/承租人转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应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具有转租权限的农村集体土地承包什么人/承租人转租集体土地应当履行的程序包括:1)签订用地协议;2)向发包方备案/取得出租方同意。


截至2020年9月30日,公司扶贫、复合项目租赁承包人/承租人转租的集体土地已履行相应审批、备案程序,不存在法律瑕疵,不存在行政处罚风险,没有被责令停止经营的风险。


所履行的审批、备案程序具体情况如下:


c. 地方政府受托出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应法律法规的规定,地方政府受集体经济组织或土地承包人委托出租集体土地应当履行的程序包括:1)签订用地协议;2)未承包到户土地受托出租的,政府应取得村集体授权;已承包到户土地出租的,政府受托流转应取得承包人的授权;3)未承包到户土地出租给村集体以外成员的,应经乡(镇)及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已承包到户土地出租的,应向发包方备案。


截至2020年9月30日,公司扶贫、复合项目租赁地方政府受托出租的集体土地均已履行相应审批、备案程序,不存在法律瑕疵,不存在行政处罚风险,没有被责令停止经营的风险。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性质》的规定,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本表所列未承包到户土地出租的情形中,受托出租对象均为乡镇或上级人民政府,因此政府受托出租可视为租赁事宜已取得乡镇或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2)针对上述第1项土地,根分为据嘉祥县纸坊镇人民政府出具的书面说明,山东嘉能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嘉祥县纸坊镇张马街村、朱街村、西焦村、李村、程村土地,各村村委会已征得集体成员同意并支付用地费用,集体各成员对土地出租事宜表示认可,不存在异议。


(3)针对上述第2项及第4项土地,根据土地所属各村村委会/镇政府出具的证明文件,相关土地出租及委托政府办理出租事宜已征得集体成员(含承包户)同意,并向集体成员(含承包户)支付了用地费用,集体成员对土地出租事宜表示认可,不存在异议。


2)内蒙古地区草原使用情况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征占用草原审核审批工作的通知》(内农牧草发[2016]257号)的规定,如果以“点征”形式办理征用使用草原的,对于电站光伏板阵列之间没有改变农用地性质且保持草原土地原状的,电池组件阵列在施工期按临时占用草原办理使用草原手续;运营期可通过流转或租赁等方式使用草原,具体补偿等事宜由草原所有者或使用者和承包经营者根据有关规定与用地单位协商解决。与上述光伏电站建设及运营直接相关的进场道路、逆变压站、办公楼等附属设施应当办理征用使用草原审核手续。


根据上述通知,内蒙古地区的光伏发电项目光伏阵列在运营期间可以租赁方式使用草原。除前述光伏复合项目及光伏扶贫项目外,内蒙古地区涉及使用草原的项目为三峡新能源乌拉特前旗发电有限公司阿日齐20MW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三峡正蓝旗100MWp光伏发电项目、二连浩特市天宏阳光太阳能发电有限公司二连浩特一期50MWp发电项目,面积合计约4,539,200平方米,在光伏方阵租赁使用的农用地中占比为7.56%。该等项目均为租赁的集体草原,公司子公司依法与相关集体组织签署了协议,并经过了村民/村民代表大会同意,按规定取得了乡镇(含以上)政府同意,租赁程序完善。


因此,公司上述三个项目租赁使用内蒙古的集体草原的租赁程序完善,不存在行政处罚和被责令停止经营的风险。


3)其他已经取得相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专项证明文件或根据相关规定可使用农用地情况


除上述光伏复合、扶贫项目及内蒙古地区光伏项目外,其他租赁使用农用地但已经取得相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专项证明或根据相关规定可使用的农用地面积合计约11,707,922.73平方米,在光伏方阵租赁使用的农用地中占比为19.50%,具体情况如下:


租赁土地取得的合规性文件及相关政府部门权限如下:


公司租赁土地取得的合规性文件包括行政许可类文件及行政机关出具的和专项证明文件。


A. 行政许可类文件出具机关及其权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占用或者征收、征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不到10公顷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不到35公顷的,其他林地面积不到70公顷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根据《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征用、使用草原七十公顷及其以下的,由省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针对行政许可类文件,为公司子公司出具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草原征用使用审核同意书的均是省级草原、林业主管部门,为公司子公司出具林地临时使用批复文件的为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的规定具有相关权限,公司子公司使用相关土地不存在行政处罚或被责令停产的风险。


具体情况如下:


B. 专项证明出具机关及其权限说明


针对专项证明文件,出具相关证明的机关均为县级以上土地或自然资源的管理部门,根据该等机关的职责,该等机关属于当地土地或自然资源的日常管理部门及行政执法单位,有权出具相关证明。针对出具专项合规证明部分的土地,公司子公司已取得有权机关出具的证明,土地使用经过了主管机关的认可或同意,因此,不存在行政处罚或责令停产的风险。


具体情况如下:


4)尚在逐步完善手续的农用地情况


截至2020年9月30日,公司及其子公司租赁使用的农用地中尚在办理农用地使用手续的面积合计约2,308,789.67平方米,在光伏方阵租赁使用的农用地中占比为3.85%。具体情况如下:


5)光伏方阵租赁使用农用地合规性分析


综上所述,公司及其子公司光伏方阵租赁使用农用地中面积占比96.15%的农用地使用手续相对完备,其余3.85%的农用地目前正在逐步办理葛洲坝相关的使用手续。正在办理手续公司的农用地占比较小,且部分用地已经获得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允许其在办理手续期间继续使用。因此,上述使用农用地情况不构成公司本次上市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针对租赁土地可能存在的风险,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三峡集团已出具承诺:“……2、本公司将推动和协助三峡新能源及其下属子公司取得正常生产经营所需的租赁或承包土地/房产的相关手续文件,依法支持三峡新能源及其下属子公司继续使用相关土地/房产;同时,协助三峡新能源及其下属子公司各项业务合法合规运营;3、对于三峡新能源及其下属子公司部分发电项目涉及使用农用地及其他用地不当的情形,本公司承诺将促使三峡新能源及其下属子公司取得相关手续文件,依法支持其继续稳定使用所涉及的土地;4、如因上述事项导致三峡新能源及其下属子公司不能继续使用相关土地/房产,或被相关主管部门予以处罚/责令拆除建筑物/恢复土地原状的,对三峡新能源遭受的经济损失,本公司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情况


(一)发行人独立运行情况


公司自设立以来,严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规范运作,建立健全了法人治理结构,在资产、人员、财务、机构、业务等方面均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公司具有独立完整的业务体系及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1、资产完整情况


公司具备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主要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合法拥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主要土地、厂房、机器设备以及专利、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具有独立的原料采购和产品销售系统;公司拥有独立完整的业务体系及相关资产,与三峡集团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的资产有效分离。


2、人员独立情况


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均在公司工作并领取报酬,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公司的财务人员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


3、财务独立情况


公司设立有独立的财务会计部门,配备了专职的财务会计人员,建立了独立的会计核算体系和财务管理制度,独立地做出财务决策,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的和对分公司、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


发行人在银行单独开立账户,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号的情况。


公司作为独立的纳税人,依法独立进行纳税申报和履行缴纳义务,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混合纳税的情况。


4、机构独立情况


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完善了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为基础的公司治理结构,聘任了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已建立适应自身发展需要和市场规范要求的职能机构,各职能机构在人员、办公场所和管理制度等方面均完全独立,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机构混同、合署办公的情况。


5、业务独立情况


公司独立自主地开展业务,各项业务具有完整的业务流程和独立的经营场所。公司的业务独立于三峡集团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三峡集团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6、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对上述资产、人员、财务、机构和业务独立情况的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二)发行人同业竞争情况


1、发行人与控股股东的关系


公司的控股股东为三峡集团。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三峡集团直接持有公司140亿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0.00%,三峡集团控股的三峡资本持有公司9.98亿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99%。因此,三峡集团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74.99%的股份,为本公司控股股东。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三峡集团(含下属企业)主营业务板块包括:


1、水电业务:三峡工程及长江干支流水电工程建设与运营;


2、新能源业务:风电、太阳能等新能源开发与技术服务;


3、国际业务:在亚洲、欧洲、南美洲、非洲等地区和国家投资开发水电、风电等清洁能源与EPC建设业务;


4、资本投资与工程技术咨询业务:与水电、清洁可再生能源相关的资本投资与工程技术咨询业务;


5、生态环保葛洲坝投资与运营业务:培育生态环境保护相关产业,推动社会资本聚焦生态环境保护和清洁能源发展。


2、发行人与控股股东的同业竞争情况


(1)控股股东控制的与发行人从事相同或相似业务的企业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除三峡新能源外,公司控股股东三峡集团控制的其他企业中,部分公司与本公司存在从事相同或相似业务且处于运行期的情形。具体情况如下:


注:乐山大沫水电为建管公司下属公司;2020年12月,公司与云南永善水电股东三峡发展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受让云南永善水电100%股权,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上述股权转让的相关手续正在办理过程中。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三峡集团全资子公司西藏能投、重庆小南海仍处于前期资源获取阶段,均不存在运行的电力资产,报告期内未进行电力的生产与运营。三峡集团控股子公司云川公司主要负责金沙江白鹤滩水电站、乌东德水电站的开发建设和运营管理,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白鹤滩水电站、乌东德水电站仍处于建设阶段。


(2)三峡资管受让发行人新能源发电资产情况


为了进一步提升公司资产质量,2020年2月和3月,三峡资管通过北交所受让公司三家光伏发电项目公司股权,包括商都天汇、平泉公司和永登公司。商都天汇和平泉公司转让的具体情况请参见招股意向书“第九节公司治理”之“三、报告期内违法违规行为情况”。永登公司转让的具体情况如下:


①永登公司股权转让的原因


永登公司运营30MW光伏发电项目,其光伏场区租赁的933.8亩土地以及升压站使用的13.78亩土地在当地草原管理部门登记为草地,该等情形导致永登公司暂无法办理升压站部分土地的权属证书。因此,为了提升公司整体土地的合规性,公司对外转让该公司股权及相关债权。


②永登公司股权转让的过程


2019年8月30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在北交所挂牌转让持有的永登公司股权以及相关内部债权,同和意如通过公开挂牌征集到交易对方为关联方的,豁免关联交易审批程序。


2019年8月30日,三峡集团出具《关于对外转让商都县天汇太阳能有限公司等4项股权及相关债权的批复》(三峡财函[2019]281号),同意公司对外挂牌转让所持永登公司股权以及拟转让股权与公司(含所属公司)的委托贷款债权。


2019年9月2日,北交所正式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并组织交易活动。


2020年2月25日,三峡新能源与三划拨峡资管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约定三峡新能源向三峡资管转让永登公司80%股权及相关债权,转让价格为22,930万元。


2020年2月25日,三峡资管支付了上述股权全部转让价款。


2020年3月2日,三峡资管完成永登公司80%股权及相关债权摘牌工作,并于同日取得北交所出具的《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凭证》。


(3)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电力业务企业在历史沿革、资产、人员、业务、专利、采购销售渠道、供应商、客户等方面对发行人独立性的影响


①历史沿革情况


从历史沿革角度,本公司前身1985年成立,原隶属于水利部,后划归国资统一管理,2008年底整体并入三峡集团。进入三峡集团前,公司主要从事水务相关投资业务;进入三峡集团后,公司定位为三峡集团新能源业务平台,开始大力发展新能源发电业务。


进入三峡集团后,公司未参与三峡集团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任何电力业务的投资,三峡集团下属从事电力业务公司的成立、历次增资、股权转让过程均独立于公司,系其自主发展的结果。三峡新能源的设立及历次增资也独立于三峡集团下属电力业务公司。


②资产、人员、业务以及专利的情况


公司系由三峡新能源有限整体变更而来,承继了三峡新能源有限的全部资产和业务。公司拥有独立完整的与业务经营有关的主要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与三峡集团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不存在资产混同的情形。


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均在公司工作并领取薪酬,未在三峡集团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亦不在三峡集团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公司与员工签署了相应的劳动合同,公司与三峡集团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不存在人员共用的情形。


公司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境内分、子公司目前拥有专利59项,与控股股东不存在混同或相互依赖的情形。


从资产、人员、业务以及专利取得的角度,公司与三峡集团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保持独立性。


③采购及销售渠道、供应商和客户情况


三峡新能源是新能源发电公司,公司电力生产所需原材料主要是风能和太阳能等再生资源,无需对外采购,本公司与三峡集团主要采购渠道及供应商不存在共用情况。


三峡新能源的客户主要是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等区域性电网公司,电力产品由于其特殊属性,不同于其他消费产品。为了确保电力安全,电力调度由各地区电网统一安排,三峡集团无法参与到电力的分配当中,既没有权力,也不可能将电作为某种产品在子公司内部进行分配。


三峡集团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在历史沿革、资产、人员、业务与技术等的方面与发行人相互独立,其采购渠道、供应商与公司不存在重合的性质情况,客户虽然存在部分重合,但三峡集团无法影响电网公司电力调度和分配。因此公司与三峡集团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相互独立,不存在同业竞争。


(4)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构成同业竞争的具体说明


①长江电力


长江电力定位为三峡集团面向电力市场和资本市场的经营主体,从事水力发电、配售电以及海外电站运营、管理、咨询及投融资业务,拥有并运行管理三峡、葛洲坝、溪洛渡和向家坝四座巨型电站的全部发电资产。


A.行业分类不同


三峡新能源利用风能、太阳能进行发电,属于新能源发电行业。1980年,联合国召开的“联合国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会议”中对新能源的定义为:以新技术和新材料为基础,使传统的可再生能源得到现代化的开发和利用,用取之不尽、周而复始的可再生能源取代资源有限、对环境有污染的化石能源,重点开发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等,而已经广泛利用的煤炭、石油、天然气、水能等能源,称为常规能源。


长江电力主要利用水资源进行发电,属于常规能源发电行业,而三峡新能源利用风力和太阳能发电,属于新能源发电行业,双方行业分类不同。


B.国家政策不同


2014年11月19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能源发展战略行动计划(2014-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4〕31号),提出“积极发展天然气、核电、可再生能源等清洁能源,降低煤炭消费比重,推动能源结构持续优化”,要求“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按照输出与就地消纳利用并重、集中式与分布式发展并举的原则,加快发展可再生能源。到2020年,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达到15%”,大力发展风电、加快发展太阳能发电、积极发展地热能、生物质能和海洋能。


2016年2月29日,国家能源局印发《国家能源局关于建立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目标引导制度的指导意见》(国能新能〔2016〕54号),要求“实现2020、2030年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分别达到15%、20%”。


因此土地,新能源发电属于国家政策支持行业,符合国家的能源发展战略。


C.采购方面不存在竞争关系


原材料采购方面,三峡新能源主要利用风能和太阳能发电,而长江电力主要利用水力发电。风能、太阳能和水均不需要采购,在原材料采购方面不存在竞争关系。


设备、工程类采购方面,三峡新能源风力、太阳能发电项目均需要采购专用设什么备,此类专用设备不能用于水力发电,与水力发电不存在竞争关系。报告期内三峡新能源设备采购均履行招投标程序,不存在通过设备、工程类供应商进行利益输送的情形,三峡新能源与长江电力在原材料、设备及工程类采购方面不存在利益冲突的情况。


D.销售方面不存在竞争关系


在我国目前的电力定价机制下,新能源发电和水力发电执行不同的上网电价政策,因此三峡新能源从事的新能源发电业务和长江电力并不存在价格竞争。


在上网政策方面,根据《节能发电调度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九条规定“各类发电机组按下顺序确定序位:(一)无调节能力的风能、太阳能、海洋能、公司水能等可再生能源发电机组;(二)有调节能力的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发电机组和经省级以上环保部门验收满足环保要求的垃圾发电机组。当有调节能力的水能发电机组出现非正常弃水时,列无调节能力的水能发电机组之前……”。因此,无调节能力的风能、太阳能列有调节能力的水能发电机组之前。


(下转C4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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