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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代理记账管理办法(北京市代理记账管理办法)



1、对《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代理》管理办法作出修改,将第四条修改为: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应河北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为依法设立的企业;(二)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3名。


代理记账机构从业人员应当具有会计类专业北京市基础知识和业务技能,能够独立处理基本会计业务,并由代理记账机构自主评价认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专职从业人员是指仅在一个代理记账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人管理办法员。



2、对《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作出修改改,将第五条修改河北为: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应当向所在地的审批机关提交申请及下列材料,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二)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的书面承诺;(三)专职从业人员在本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四)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3、对代理记账会计人员北京市作出规定:


1. 会计人员需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3年;


2. 会计人员违反职业道德的,由所在单位进行处理。


3. 没有设置会计代理机构或者配备会计人员的单位,应当根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或者持有代理记账许可证书记账的代理记账机构进记账行代理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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