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目录

私募基金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非公开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私募基金财产的投资包括买卖股票、股权、债券、期货、期权、基金份额及投资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标的。在我国,私募基金行业从20世纪80年代萌芽并发展,2014年正式以法律主体身份纳入监管视野(中国证券投资基金协会发布中基协发[2014]1号文《《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中基协成为中国私募基金行业的自律组织。2014年6月,中国证监会审议通过《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资金下称“私募暂行办法”),根据《私募暂行办法》中对私募基金的定义和对其投资范围的规定,私募基金包括通过非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及以非公开方式募集资金进行股权投资(PE)、创业投资(VC)或其他投资活动的实体。根据私募基金主要投资标的的不同,目前私募基金的类型主要有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证券类FOF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类FOF基金,创业投募集资基金、创业投资类FOF基金、其他私募投资基金,其他私募投资类FOF基金以及私募资产配置型基金九种募集资类型。基于不同类别私募基金管理人可发起设立/受托管理的私募基金类型将私募基金管理人划分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以非公开方式募集设立并以证券投资为主营业务)、私募股权及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以早中期创业企业为主要投资对象)、其他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投资投资除证券及其衍生品和股权以外的其他领域,以及红酒艺术品等商品基金、其他类基金)以及资产配置类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底层标的为各类资产的募集资私募基金,被允许变相突破专业化经营要求,开展跨资产类别配置的募集投资业务,底层标的可以是证券、股权、其他类资产)四大类非公开。

(一)监管及相关法律法规体系

(二)私募基金运营系统1、资产管理业务综合管理平台

数据来源:积募

(一)私募基金管理人相关规定

内容 |
内部决策

内容 | 内部决策

内容 | 内部决策

平行基金的特点是通过组建不同实体接纳更多的投资人或实现投资人以及投资人所对应的底层资产的隔离。该模式主要用于如下几种情形:一是私募基金投资人中存在穿透后存在外资、三类股东等特殊资金来源,且该等资金性质可能导致投资人不能对特定项目进行投资,或投资后可能对被投资企业的运营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形。私募通过设立平行基金,对于不受上述资金背景限制的项目,可由各平行基金进行共同投资,对于受限的项目,则可由不含有特殊资金背景的主体单独进行投资;二是基于各种因素需要在不同的地区分设私募基金实体的情形,在不同设立地点组建私募基金实体实行相同的投资策略、由和相同的管理人进行统一投资。平行基金不便之处在于:一是私募基金实体增多必然导致工商设立、账户开立及基金备案运营成本提高,募集过程中,增加与投资人的沟通成本;二是需要注意私募基金不同平行基金投资进度的把控,以和及投资机会在不同平行基金间的合理分配,必要时可能私募需签署共同投资协议以进行明确。三是不同实体均参与投资,将会导致投资主体增多,或需下设特殊投资载体进行投资,交易结构复杂;四是由不同基金对应的底层标的可能不同,相应投资人最终取得回报也有差异。

该模式的主要特点在于通过结构的搭建,满足了部分投资人的监管要求,或简化了管理人在下层基金的管理负担,目前该架构的应用场景常见于私募基金的潜在投资人中存在两个及以上的对基金注册地有明确要求的投资人;私募基金中存在较多自然人投资者的情形,就前者而言,通过在不同地区分别设立基金,并最终作为有限合伙人投资于下层私募基金,一方面满足了落户要求,另一方面私募基金也可以统一开展对外投资,就后者而言,通过对自然人投资者进行收集,一方面可以对其进行统一管理,在条款和出资进度上给予不同的安排,另一方面可以满足部分归集人自然人投资人,投资者人数的穿透核查与合并计算等监管要求。但是这一模式将会天然存在一层嵌套方式,《资管新规》明确要求,资产管理产品可以再投资一层资产管理产品,但所投资的资产管理产品不得再投资公募证券投资基金以外的资产管理产品。如果严格适用该规定,母子基金将会受限于两层嵌套的要求。

该种结构主要适用于出资意向明确,且金额较大的投资人,通过为该等投资人设置上层基金,可以锁定其认缴出资,同时通过在下层设立不同的子基金,进行相对独立的后续募集并开展投资,但是由于该等结构较为复杂,对于管理人的管理能力以及协议中权益约定有较高要求。

QFLP基金方式虽然有优势,但仍存在一些制度安排层面的问题,面临一些有别于纯内资人民币基金的特殊限制,其中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QFLP基金在对外投资时是否使用外商投资产业准入政策的问题。尤其是合资模式和纯外资模式架构安排的QFLP基私募基金金在中国现行法律框架下被视为境外投资者(参见《商务部关于外商投资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商资函[2011]72号)规定),所以其在投资过程中应该和离岸基金采用相同的外商投资程序;对于准内资模式,是否被视为境外投资者进而在对外投资时适用外商投资产业准入政策限制存在一定的争议,目前尚未定论。目前《深圳新QFLP办法》第16条规定,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应当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为导向,直接投资于事业,不允许以母基金模式设立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同时作为QFLP试点政策在广州落地实施的原则性指引,《广州QFLP指引》明确就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包括外商投资股权(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不设最低注册资本或认缴出资额限制,在首次出资比例、货币出资比例、出资期限等方面均无限制。然而,因《广州QFLP指引》仅仅只是原则性指引,除明确外商股权投资类企业出资方案不设特别限制外,在试点企业申请程序、管理企业投资人或高管资质、是否适用外资管内资、试点企业能否通过专项基金投资于实业等仍有待于金融工作部门进一步答疑。

根据汉坤律师事务所2020年3月出具的《中国私募基金监管与实务蓝皮资金书》(第四版)显示,目前国内主要私募基金类型包括私募FOF基金、资产配置型基金、二级私募股权基金(S基金)、纾困基金、常青基金和占股基金等。

投资人直接收购优质管理机构的份额,包括多数股权(majority stake)收购和少数股权(minority stake)投资两种情形。多数股权收购一般是指收购管理机构50%以上份额或导致管理机构实际控制权变更的情况,通常为战略投资人所采用的收购方式,不常见于财务投资者。少数股权投资一般是指收购管理机构不超过50%的股权,且不会导致管理机构实际控制权变更的情况,包括占股基金在内的大多数财务投资者通常选择收购管理机构的少数股权,且不主动参与管理机构的内部管理及对基金的投资运作。

|
|
|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123456@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