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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例题(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税计算公式)


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的应纳税额-其他政策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个体万元部分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0%)”。


以税总政策解读里案例为例,我们进行拆解分析。


【例3】纳税人李某经营个体工商户C,年应纳税所得额为80000元(适用税率10%,速算扣除数1500),同时可以享受残疾人政策减免税额2000元,那么李某该项政策的减免税额=[(8000010%-1500)-2000](1-50%)=2250元。


第一步:计算李某经营个体工商户C的经营所得应缴纳的个税A。工商户


A=8000010%-1500=6500个人所得税元


第二步:计算李某经营个体工商户C享受减半征收个税的减免税工商户额B。


B=(6500-20008000080000)(1-50%)=2250元


光光哥解析:公式


1、李某经营个体户C享受残疾人政策减免税额所得税2000元,该政策属于文件规定的“现有所得税优惠政策”,因此根据文件规定计算减半征收额的时候必须考虑到这个2000元。


2、税总认为,这个现有优惠减免的金额2000元,是匹配全部经营所得的金额。而文件规定仅对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的经营所得减公式半征收,因此需要将按“现行优惠政策基础”减免的2000元按比例计算出100万元以下部分经营所得对应的优惠例题减免金额。


问题:本人认为税总规定的按经营所得对“以现有优惠政策规定的对于个体工商户享受的个税减免额”进行分摊没有任何道理,大部分计算的经营所得的减免是“以人为本”的减免,譬如安置重点人群享受的减免等,与经营所得多少无关,分摊太无厘头。


况且,如果对现有优惠政策个体享受经营的减免金额按经营所得比例进行摊销,那么计算经营所得个税时,速算扣除数是否也要按比例进行分摊?貌似将速算扣除数按经营所得比例进行分摊比将其他优惠减免额按经营所得比例进行分摊更合理!


或者都不分摊,或个人所得税者都分摊,或者只将速算扣除数分摊而其他优惠减免额不分摊,貌似都说得过去。


显然,税总选择了最不合理的方案。


3、税总文件里的减征比例为(1-50%),这是个什么鬼?直接写50%不是更直接?例题


第三步:计算李某经营个体工商户C最终应缴纳的个税C。


C=6500-2250-2000=2250元。


光光哥解析:


4、计算纳税人在计算缴纳个税时,减除按“财税2021经营所年第12号”文件规定计算的经营减征额后,还要再次减掉按“现有经营所优惠政策”应减征的税金,譬如案例中的残疾人政策减免的2000元。


太深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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