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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融资性担保公司(非融资担保公司的经营范围)

《融资担保公司条例》第三章公司规定了融资担保公司的经营规则。除经营范围和担保费率规则外,融资担保公司还应遵循以下规则:


1.融融资资担保公司应当按照审慎经营原则,建立健全融资担保项目评审、担保后管注册理、代偿责任追偿等方面的业务规范以及风险管理等内部控制制度。


2.融资担保公司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风险权重,计量担保性责任余担保额。


3.融资担保公司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担保产非的10倍。


对主要为小微企业和农业、农村、农民服务的融资担保公司,前款规定的倍数上限可以提高至15倍。


4.融资担保公司对同一被担保人的担保责任余额与融资担保公司净资产的比例不得超过10%,对同一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的担保责经营范围任余额与融资担保公司净资产的比例不得超过15%。


5.融资担保公司不得为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融资人提供融资担保,为其他关联方提供融资担保的条件不得优于为非关联方提非供同类担保的条件。


融注册资担保经营范围公司为关联方提供融资担保的,应当自提供担保之日起30日内向的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披露。


6.融资担保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相应的的准备金。


7.被担保人或者第三人以抵押、质押方式向融资担保公司提供反担保,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的,有关登记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办理。


8.融资担保公司有权要求性被担保人提供与融资担保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等信息。


融资担保公司应当向被担保人的债权人提供与融资担保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等信息。


9.融资担保公司自有资金的运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融资担保公司资产安全性、流动性的规定。


10.融资担保公司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1)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


(2)自营贷款或者受托贷款;


(3)受托投资。


此外,《融资担保公司条例》四项配套制度以及各地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还对上述经营规公司则作出了一些细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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