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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严惩“阴阳合同”企业应这样进行筹划税收

7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为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

《意见》明确提出,依法惩处扰乱市场秩序违法犯罪行为。研究制定审理涉税犯罪案件司法解释,依法惩处逃税、抗税、骗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大对利用“阴阳合同”逃税、文娱领域高净值人群逃税等行为的惩处力度。

“阴阳合同”就是指合同当事人就同一事件订立两份及以上的内容不相同的合同,对内的称之为“阴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达;对外的称之为“阳合同”,不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达,其订立目的就是为了逃避国家税收。

目前,我国市面上使用“阴阳合同”比较多的场景有三类,分别是影视业明星、建筑施工和房屋买卖。

其实,“阴阳合同”是一种违规行为,在给当事人带来“利益”的同时,也预示着风险。

但在实际生活中,企业或个人可以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从而取得节税的经济利益。这种行为叫做税收筹划,就是依据法律所做的某些安排可以少缴税。

因为税收筹划不同于偷税、逃税,不是对法律的违背和践踏,而是以尊重税法、遵守税法为前提,以对法律和税收的详尽理解、分析和研究为基础,是对现有税法不完善及其特有的缺陷的发现和利用。

虽然税收筹划对企业有诸多好处,但若使用失当,却有可能引起许多不必要的麻烦,问题严重时还可能给企业带来经济负效应。因此,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的时候,一定要遵循下述几个基本原则:

1、合法性原则

企业一定要在熟知税法规定的前提下,利用税制构成要素中的税负弹性进行税收筹划,从而选择最优的筹划方案。

2、合理性原则

合理性主要表现于,在税收筹划活动中所构建的事实要合理。需要注意的有三个方面:一是要符合行为特点,不能构建的事实无法做到,也不能把其他行业的做法照搬到本行业中;二是不能有异常现象,要符合常理;三是要符合其他经济法规要求,不能仅从税收筹划的角度思考。

3、事前筹划原则

所有的税收筹划一定是在经济业务发生之前进行的,通过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过程的规划与控制来进行。在经济行为已经发生,纳税项目、计税依据和税率已成定局后,再实施少交税款的措施,无论是否合法,都不属于税收筹划了。

4、成本效益原则

税收筹划的成本包含显性成本和隐性成本。显性成本包括制定和执行筹划方案的费用、方案新增的纳税成本、筹划无效或失败的损失或罚款。隐性成本是指方案的机会成本,具体就是指采用了该税收筹划方案而放弃其他可选方案的最大潜在收益。

综上所述,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的时候,一定要综合考虑、综合运用上述原则,而不能只关注某一个或某几个原则,从而忽略了其他原则,否则就可能在遵循某一个原则的同时又违反了其他原则,最终很有可能达不到税收筹划的最初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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