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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自然人开普票个人所得税)

Q:自然人个人发生应税行为是否可以到税务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可以按月享受免税优惠?


A: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可予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可以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自然人未办理税务登记一般不可申请代开专票,特殊情况除外。


特殊情况:


1、自然人个人出租、销售不动产符合条件的,可以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自然人提供保险等代理服务的,可以代开增值税专业发票。


政策依据:


(一)原则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代开专用发票是指主管税务机关为所辖范围内的增值税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代开。


第五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增值税纳税人是指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经营者)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可予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


(二)特殊规定


1、自然人卖房或出租房屋


《关于下发营改增热点问题答复口径和营改增培训参考材料的函》(税总纳便函【2016】71号)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局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通知》(税总函【2016】145号)的规定,其他个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和出租不动产,购买方或承租方不属于其他个人的,纳税人缴纳增值税后可以向地税局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述情况之外的,其他个人不能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自然人提供保险等代理服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45号公告)第三条规定:接受税务机关委托代征税款的保险企业,向个人保险代理人支付佣金费用后,可代个人保险代理人统一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七条规定: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等行业的个人代理人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未办理税务登记的自然人个人不可以享受免税优惠。因为自然人未办理税务登记,实行按次纳税,税收优惠政策是针对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1个月或1个季度)设置。特殊情况除外。


特殊情况:


1、自然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2、自然人提供保险代理服务。(虽然该政策答疑为2019年金额标准为月销售额10万元,目前以提高到月销售额15万,但是政策精神仍可延续)。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5号)第一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5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第三条规定: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第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4月18日答疑: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月销售额免税标准提高到10万元这项政策,同样适用于个人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


同时,保险企业仍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相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并可按规定适用免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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