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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设施房产税计税基础(上海个人产权地下车位房产税)

01


土地使用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四、关于地下建筑用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


对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单独建造的地下建筑用地,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中,已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权证的,按土地使用权证确认的土地面积计算应征税款;未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权证或地下土地使用权证上未标明土地面积的,按地下建筑垂直投影面积计算应征税款。


对上述地下建筑用地暂按应征税款的50%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解读:


单独建造的地下建筑,以土地面积与单位税额乘积的50%缴纳土地使用税;


地上地下一体的,按地上面积一并交土地使用税。即,地下部分不单独计算缴纳土地使用税;


02


房产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二、自用的地下建筑,按以下方式计税:


1.工业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50%~6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应纳房产税的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10%-30%)]×1.2%


2.商业和其他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70%~8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应纳房产税的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10%-30%)]×1.2%


房屋原价折算为应税房产原值的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和地方税务部门在上述幅度内自行确定。


3.对于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如房屋的地下室、地下停车场、商场的地下部分等,应将地下部分与地上房屋视为一个整体,按照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三、出租的地下建筑,按照出租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解读:


地下工业用途的房产,按建筑物账面原值的50%-60%计算后作为计算房产税的房屋原值,减当地允许的扣除比例(10%-30%)计算出计税余值,适用1.2%计算缴纳房产税;


非工业用的地下房产,按建筑物账面原值的70%-80%计算后作为计算房产税的房屋原值,减当地允许的扣除比例(10%-30%)计算出计税余值,适用1.2%计算缴纳房产税;


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房产,与地上房产并在一起,按地上房产缴纳房产税。即,地下部分相关地上房产,没有减免。


出租的地下房产,按租金收入缴纳房产税,与地上房产相比,没有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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