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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鞍山市国税局公务员李文娟(辽宁省鞍山市国税局原局长刘光明)

黄华(化名)写信向上级有关部门举报武鸣县农业局对辖区一家化肥门市部监管不到位,他没有等来相关部门的回复,却意外地等来了被举报单位人员的上门答复。事后,他才知道自己的举报信落到了农业局手上,这让他又气又怕。(11月21日《南国早报》)


信访部门工作人员在上岗之前都是经过岗前培训,具备相关知识,理所应当知道保护举报人信息,对举报人信息及举报内容严格保密,防止泄露遭到打击报复。《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保护公民举报权利的规定》第三条第3款规定:对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有关情况及举报的内容必须严格保密,举报材料不准私自摘抄和复制。《信访条例》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


近年来,举报人遭打击报复的现象并不鲜见。比如,河南平顶山市镇党委副书记吕净一,因举报市政法委书记李长河,被以莫须有的罪名判刑一年、妻子被李雇凶杀害;鞍山市国税局工作人员李文娟实名举报本局领导为企业偷税漏税提供便利,却连遭威胁、孤立、辞退、劳教等一连串厄运;黑龙江省双城市女主播王德春实名举报人大代表孙德江胁迫自己保持不正当关系,因为害怕打击报复被迫远走他乡……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统计,在那些向检察机关举报涉嫌犯罪的举报人中,约70%的举报人不同程度地受到打击报复或变相打击报复,全国每年发生的举报人致残致伤案件多达1200件。


举报是公民行使监督权和参与社会事务管理的方式。举报人对违法违纪行为进行举报,为打击违法犯罪提供线索,是其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和身为公民的道德良知的体现。近些年来,各级检察、纪检监察机关反复号召人们实名举报,并许诺予以重奖,开价最高已经达到30万元,可响应者寥寥,其根本原因就是举报人保护机制不健全,“危险系数”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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