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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项税暂估入账怎么认证(暂估入库进项税的账务处理)


每日税讯会员问:我公司去年年底发生了一笔费用,费用金额及税额均已确定,对方邮寄发票过程中出现了一点问题,至今未收到发票,无法认证,进项税金该如何处理?


答:《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第二条第(一)项第4点规定,一般纳税人购进的货物等已到达并验收入库,但尚未收到增值税扣税凭证并未付款的,应在月末按货物清单或相关合同协议上的价格暂估入账,不需要将增值税的进项税额暂估入账。下月初,用红字冲销原暂估入账金额,待取得相关增值税扣税凭证并经认证后,按应计入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的金额,借记“原材料”、“库存商品”、“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科目,按可抵扣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应付金额,贷记“应付账款”等科目。


第二条第(四)项规定,“待认证进项税额”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由于未经税务机关认证而不得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包括:一般纳税人已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但尚未经税务机关认证的进项税额;一般纳税人已申请稽核但尚未取得稽核相符结果的海关缴款书进项税额。


《财政部会计司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读》第二条规定,在对《规定》第二(一)4项中已验收入库但尚未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的货物等暂估入账时,暂估入账的金额不包含增值税进项税额。一般纳税人购进劳务、服务等但尚未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的,比照处理。


因此,贵公司对该笔业务的进项税应按照上述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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