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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税务局2014年3号公告(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3号)

目前在部分地区,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土地时,政府要求在宗地红线外进行道路、绿化建设等;或者由于宗地周围基础环境较差,房地产开发企业为了提升整个项目的品质,自行在宗地红线外进行道路、绿化建设等。



那么,发生这两类红线外的支出能否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及土地增值清算时扣除呢?下面由笔者简要进行分析:


一、企业所得税扣除的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六十三号)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这是企业所得税的原则性规定。


但在实际工作中,红线外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能否扣除各地税务机关执行口径不同。如《浙江省国家税务局2013年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解答之一》规定,如政府土地出让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该市民广场由房地产企业代建,并作为土地拍卖的条件之一,广场道路的改造、绿化等可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9]31号文第二十七条规定,作为公共配套设施处理。即由政府规定必须在红线外建设的内容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由企业自行发生的红线外支出,属于与企业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不允许扣除。《苏州市国税局2011年度所得税政策解答整理》中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项目以外发生的绿化等费用,属于与生产经营无关的费用,不得税前扣除。


二、土地增值税清算扣除的处理


土地增值税在国家层面上也没有明确的文件,在实际操作中各地税务机关的执行口径也不一致。如《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业务问答的通知》(琼地税函[2015]917号)第八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项目建设用地边界外(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项目规划外,即“红线”外)为政府建设公共设施或其他工程所发生的支出,凡能提供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确认该项支出与建造本清算项目有直接关联的(含项目的土地使用权取得相关联的)支出,可以计入本项目扣除项目金额。《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公告》(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3号)第十九条第(三)项第4目规定,土地红线外的绿化、修路、配套等支出,不得扣除。即无论是否是由政府规定的进行的红线外建设内容,一律不允许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扣除。


三、具体处理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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