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布《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重合同守信用单位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皖政〔2002〕28号)失效;
宣布修改的省政府文件目录
一、《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皖政〔2011〕91号)
将文件第四部分(六)“矿山建设项目竣工后,项目建设单位应进行安全验收评价,并报安全监管部门备案。安全监管部门对矿山安全设施进行审查和验收。企业在取得矿山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批复后,再按照有关规定申请《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修改为“矿山建设项目竣工后,项目建设单位应进行安全验收评价,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竣工验收,并形成书面报告备查。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再按照有关规定申请《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