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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票时点和收入确认(增值税开票时点和收入确认时点)


在企业的实际业务中,部分特殊业务可能会遇到按企业会计准则来确认收入的时点与该收入开具发票的时点不一致,对于这种情况,财务人员一般会困惑,该如何处理呢?我们一般会有以下两种处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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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财务人员按照发票开具时间确认收入


分析:财务人员认为由于税务机关对增值税的纳税管理比较严格,这样可以减小税收风险,同时操作也相对简单,但这种操作实质会与权责发生制原则冲突。


(1)与会计准则中的权责发生制原则不相符。由于收入确认需要对应库存商品、费用等一系列成本的同步确认,会导致财务账面余额与实际不符,不能真实、完整的反应企业的盈利能力,同时容易造成管理的混乱。


(2)与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定的权责发生制原则不相符。需要在年度汇算清缴进行收入的调增/调减。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规定,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02


企业财务人员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


分析:此种处理方式的财务数据能够真实、完整的反映企业盈利能力,但是会导致税务申报形式存在一定的差异,为避免增值税重复申报,需重点关注纳税申报方式。纳税申报方式一般会有以下两种:


(1) 填写"未开具发票"栏负数申报


在申报期间,通过填写"未开具发票"的相应栏次,也就是将补开的发票以负数形式填列在本期"未开具发票"的相应栏次中。这个方法很好理解,同样的位置填个负数即可,这种方法不影响当期收入的开票数据。


(2) 填写"开票收入"相应栏次抵减开票栏销售额


在申报期间,通过"开票收入"的相应栏次,在开票销售额中减去已经申报的无票收入,也就是将补开的发票以负数形式填列在本期"开票收入"的相应栏次中,"未开具发票"栏次不需要填写。为了不重复交税,销售额只能少报一块,这种方法就是少报当期开票收入


建议上述两种处理方式的选择需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以当地税务机关要求为准。


03


总结提醒


1、大多数情况下,在大多数行业中,增值税申报/开票金额和账面收入/所得税收入金额是一致的,如果出现不一致可能导致风险;例如货物销售、餐饮、酒店、生活服务业等。


2、特殊情况下,在部分行业中,增值税申报/开票金额和账面收入/所得税收入金额是就应当不同,强行统一反而带来巨大风险。例如房租租赁业、建筑工程行业、其他经常提前开票的行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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