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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之一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之一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的)

附加税是指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和地方教育费的附加税。附加税是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为计税依据,同时申报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那么如何计算提取的附加税呢?




1、城市建设维护税计算方法:




城市维修建设税=计税依据×适用税率=(实际增值税 实际消费税)×适用税率。




根据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之和,消费税不征收进口货物或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的劳务、服务和无形资产的增值税。




城市维修建设税的计税依据应当按照扣除期末退还的增值税金额计算。期末退税是指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导致认证的进项税额不足以抵扣的税额。




纳税人违反增值税、消费税有关规定而增加的滞纳金和罚款,不作为城市建设税的计税依据;纳税人违反增值税、消费税有关规定,同时缴纳城市建设税。




企业一般按月计提附加税,应计提城建税=(应纳增值税 应纳消费税)×税率。




根据所在地区的不同,城建税的税率分为市区7%、县镇5%、市区、县镇1%。




2、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计算方法:




教育费附加费和地方教育费附加费是指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实际税额作为计税依据的附加费。教育费附加费和地方教育费附加费的计税依据与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一致。




应纳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计税依据×征收比例=(实际增值税 实际消费税)×征收比例。




附加教育费和附加地方教育费=(应纳增值税 应纳消费税)×征收比例。




教育费附加征收率为3%,地方教育费附加征收率为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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