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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三项经费的扣除标准(企业所得税三项经费的扣除比例)

几种常见费用的所得税汇算清缴扣除标准


一、


三项费用扣除标准


实际发生额


财税〔2018〕51号


1


福利费


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14%


注1:工资薪金总额,是指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五险一金;


注2: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注3:对化妆品制造、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


工会经费


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2%


3


职工教育经费


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8%


二、


业务招待、广宣费扣除标准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3号


1


业务招待费


A、发生额*60%;B、销售收入*0.5%


A和B两者中取小


注1:广告宣传费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注2: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扣除。


注3:对化妆品制造、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


广告宣传费


不超过销售收入*15%


三、


公益性捐赠支出


财税〔2018〕51号




公益捐赠支出


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的12%


注1: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注2:直接捐赠不得税前扣除。


四、


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2号


1


保险企业


当年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后余额*8%


注:超过部分,允许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五、


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


组通字〔2017〕38号


1


党组织工作经费


不超过上年职工工资薪金总额的1%


有结余,结转下年使用;累计结转超上年工资额2%,则不再计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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