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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国税函2009年3号文(国税函20093号文第一条)



一、企业发生的担保损失可不可以税前扣除呢?


首先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担保:是指企业对外提供的与本企业应税收入、投资、融资、材料采购、产品销售等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担保。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25号文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对外提供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担保,因被担保人不能按期偿还债务而承担连带责任,经追索,被担保人无偿还能力,对无法追回的金额,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25号文规定的应收款项损失进行处理。


二、增值税申报表与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的收入一致吗?


增值税申报表与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的收入可能不一致。企业发生正常固定资产清理,增值税申报表是清理收入,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是清理后收入或损失进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


三、企业没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发放的工资可不可以扣除?


根据国税函〔2009〕3号文相关规定,《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四、企业获得政府的奖励费,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文件依据: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


五、为子公司员工缴纳社保和住房公积金可不可以税前扣除?


不可以税前扣除,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六、单位每年组织员工进行体检,体检费用可不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呢?


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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