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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工资支付规定第九条(天津市企业工资支付规定2015)

职工对管理人制作并公示的职工工资清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向法院起诉。


《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是否需要经过仲裁程序


因本案涉及劳动争议案件,是否需要经过劳动仲裁前置程序?首先看各地法院的安排。(1)浙江: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 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五)》的通知(浙高法民一〔2019〕1 号)十三、企业进入法院破产程序后,劳动者与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否受理?答:此类纠纷实质为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属于破产衍生案件,无需劳动仲裁前置,仲裁委员会一般不予受理。但纠纷涉及身份性质的,如当事人请求确认存在劳动关系,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


(2)山东:在(2019)鲁05民初324号案中,因职工对债权提出异议,破产管理人告知职工应当申请劳动仲裁确认债权,职工在向东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后,该会以“破产企业的债权仲裁不予受理”为由不予受理。


(3)深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四十一、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劳动者对管理人列出的工资、经济补偿、医疗费用等劳动债权清单提出异议,管理人不予更正,劳动者应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起诉。


(4)河南:在(2020)豫0225民初5286号案中,兰考县法院以职工未提供证据证明与破产企业存在劳动关系,且没有履行劳动仲裁前置程序,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为由,驳回职工起诉。(2018)豫1403民初7154号之一中,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以没有履行劳动仲裁前置程序,驳回职工起诉。


(2020)豫民申7107号,河南省高院以职工与破产企业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争议、尚未经确认,没有经过劳动仲裁前置程序为由,认定原审裁定驳回起诉适用法律正确。


(2019)豫0526民初7395号案中,滑县法院认为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职工有关工资报酬、经济补偿金等劳动债权给付纠纷已转化为劳动债权确认纠纷,对职工破产债权确认产生的纠纷,可以不经劳动争议仲裁直接起诉。


由此可见,对于职工确认劳动关系的请求,应当先经过仲裁前置程序;如果仅对职工债权清单有异议的,可以不经过仲裁前置(仲裁委员会可能不予受理),直接向法院起诉。


(二)关于劳动合同终止日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劳动合同终止。


(三)职工债权的范围


工资、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以及企业所欠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1. 工资。工资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对于因公司经营不善造成停工、停产期间的工资,对于职工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如果职工未提供正常劳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1]但停产待工期间,企业应当向职工发放生活费。[2]


关于停工期间的生活费的支付标准,1)北京市:《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42号)按照最低工资的70%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2)上海市:《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沪人社综发〔2016〕29号)规定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3)广东省:《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4)天津市:《天津市工资支付规定》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2. 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对于参加医疗保险的企业,职工医疗费应当在医保范围内从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未为职工参保产生的或按照有关规定应当由企业支付的医疗费,应当列入职工债权的范畴。伤残补助、抚恤费用,包括:(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或是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由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伤残就业补助金。


3. 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对于养老、医疗和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等用人单位应缴纳的社会保险不纳入优先受偿范围。


4. 补偿金


(1)关于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约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2)关于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3)补偿金不包括赔偿金


该补偿金指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由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给职工的经济补助,不包括职工基于《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第八十五条、八十七条可向企业主张的赔偿金。


5.职工债权是否包括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3]规定的两倍工资?


目前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双倍工资属于劳动报酬性质,第二种意见认为双倍工资属于赔偿金性质,但赔偿金在劳动合同法上有明确的规定。值得注意的是,因《劳动合同法》于2008年1月1日施行,如果职工与公司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间在该法施行之前,主张两倍工资可能因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4]。


6.住房公积金是否属于职工债权


2018年3月颁布的《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8〕53号)第27条之规定,债务人欠缴的住房公积金,按照债务人拖欠的职工工资性质清偿。


(五)职工债权流程


1.职工债权无需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制作职工债权清单,进行公示/送达,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要求管理人更正;


2.债权人会议核查、职工和工会代表参加债权人会议,对有关事项发表意见;


3.债权人会议可以设立债权人委员会,应当选职工代表或工会代表组成。


三、受理法院


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20修正)第四十七条规定“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的有关债务人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由上级人民法院提审,或者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后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是中级法院的,中级法院可以指定基层人民法院审理上述案件。7、第四十一条是关于破产案件中劳动纠纷的处理程序问题。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对于由中院受理的破产案件中,劳动者与管理人之间就劳动债权清单产生的争议可指定基层法院审理。


  1. 劳动部关于印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 劳部发〔1994〕489号 第十二条 ↑
  2. 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劳部发〔1995〕309号)企业上岗待工人员,由企业依据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支付其生活费,生活费可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下岗待工人员中重新就业的,企业应停发其生活费。 ↑
  3.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八十二条 【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
  4. (2020)鲁0391民初174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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