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免抵退税
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及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列名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应纳增值税额(不包括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的应纳增值税额),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还(简称“增值税免抵退税”)。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免抵退税,依下列公式计算:
1.当期应纳税额的计算: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折合率×(出口货物适用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当期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适用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2.当期免抵退税额的计算:
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折合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当期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当期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当期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二条、第五条
增值税免退税
不具有生产能力的出口企业(称“外贸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货物劳务,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予以退还(简称“增值税免退税”)。
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免退税,依下列公式计算:
1.外贸企业出口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以外的货物:
增值税应退税额=增值税退(免)税计税依据×出口货物退税率
例:甲公司为一家进出口贸易公司,2019年11月因向M国出口货物取得购进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列明的金额为120万元,该企业适用的增值税出口退税率为13%,不考虑其他因素,则当期应退增值税税额计算如下:
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除外)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完税价格。
应退税额=120*13%=15.6万元
2.外贸企业出口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
出口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的增值税应退税额=委托加工修理修配的增值税退(免)税计税依据×出口货物退税率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
剩下的就不一一展示了 (增值税加计抵减、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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