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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际应酬消费=业务招待费?计入业务招待费就都不得抵扣?

会计上列入业务招待费的支出是否都属于交际应酬消费?对应进项是否都需要进项转出?

其实在增值税及所得税概念下,并未明确定义业务招待费范围,增值税中的“交际应酬消费”与所得税中的“业务招待费”具体二者内容是否完全重叠等同,也并无相关文件明确。

增值税上进项抵扣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 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

2016年36号第二十七条:(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总局相关解释:交际应酬消费不属于生产经营中的生产投入和支出,是一种生活性消费活动,而增值税是对消费行为征税的,消费者即是负税者。因此,交际应酬消费需要负担对应的进项税额。

同时,交际应酬消费和个人消费难以准确划分,征管中不宜掌握界限,如果对交际应酬消费和个人消费分别适用不同的税收政策,容易诱发偷避税行为。因此,为了简化操作,公平税负,对交际应酬消费所用的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一般意义上理解,业务招待费可能包括了生产经营需要的宴请、旅游景点参观、娱乐、交通以及住宿费用;相关客户的纪念品赠送等,可能是出于客户关系的维护,可能是为了市场营销拓展,可能是处于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必要支出。因此我们认为整体上来说 “业务招待费”概念应该大于增值税概念中的“交际应酬消费”,业务招待费中属于交际应酬消费性质的支出其对应进项不得抵扣。

目前企业列支的“业务招待费”是否属于36号文中不得抵扣的“交际应酬消费”项目,存在疑惑的费用主要说明如下:

1、差旅费相关

(1)本企业员工差旅费:本企业员工因生产经营需要异地发生住宿、餐饮、交通等费用属于生产经营相关的必要支出,除36号文规定的“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明确不得抵扣的项目外,员工出差相关的住宿费取得进项税发票可进项抵扣。

(2)负担其他企业员工差旅费:

其他企业员工负担的差旅费而取得的住宿进项发票能够抵扣需要结合其业务性质综合判断。

例:A企业为B公司供应商,由于A企业销售B企业的产品在保质期内,A免费为B公司提供维修服务,在保修期内提供的无偿保修服务不属于视同销售服务,但是需要B公司承担A公司人员维修期间的住宿等费用,该项费用企业列入业务招待费,而住宿费非交际应酬性消费而属于生产性支出,此种情况下发生的住宿费可以抵扣。

2、企业因市场开发、拓展而招待上游供应商、下游客户产生的住宿、宴请、娱乐费用

根据总局解释,正是由于此类交际应酬消费和个人消费难以准确划分,为了简化操作,公平税负,对应交际应酬消费所发生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3、会议费

企业应严格区分业务招待费和会议费,不得将业务招待费内容计入会议费税前列支和抵扣,会议费正常情况下需要提供会议时间地点人员、会议记录等材料作为税前扣除的辅助材料,同时其符合上述情况的会议费不属于交际应酬费范畴可以进项抵扣。

同时,企业应严格区分会议服务中的会议费、餐饮费等支出,正常来说会议期间提供的会议现场的茶歇属于会议服务的一部分,可以合并开具会议费发票并进项抵扣,而会议期间在酒店餐厅消费的餐饮服务应单独开具发票,且不得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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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热点问题汇总:


  • 缴回留抵退税款应如何账务处理
  • 支付人才引进补助奖励是否扣缴个税
  • 科技型中小企业委托境内研发可否适用100%加计扣除



01



缴回留抵退税款应如何账务处理


Q:

我公司已享受增值税留抵退税优惠政策,转为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优惠政策时,需全部缴回自2019年4月1日起已取得的留抵退税款并继续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请问我公司缴回的留抵退税款应如何账务处理?


A: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第十条规定,纳税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已取得留抵退税款的,不得再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纳税人可以在2022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取得的留抵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纳税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已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可以在2022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退还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退还留抵税额。


财政部会计司2022年6月24日发布《关于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适用<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读》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当根据《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对上述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业务进行会计处理,经税务机关核准的允许退还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以及缴回的已退还的留抵退税款项,应当通过“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明细科目进行核算。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准予留抵退税时,按税务机关核准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在实际收到留抵退税款项时,按收到留抵退税款项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科目。纳税人将已退还的留抵退税款项缴回并继续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时,按缴回留抵退税款项的金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科目,同时借记“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因此,你公司将已取得的留抵退税款项缴回并继续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时,按缴回留抵退税款项的金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科目,同时借记“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02



支付人才引进补助奖励是否扣缴个税


Q:


我公司是厦门市一家企业,2022年7月收到一笔区政府给予的人才引进补助奖励,补助文件中未明确是否发放给个人,我公司收到后奖励给公司研发部门部分员工,请问支付公司部分员工人才引进补助奖励是否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A:

《个人所得税法》(主席令第九号)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预扣预缴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07号)第六条第(一)项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第六条第(九)项规定,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2020年5月11日通过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网上留言板块对问题“公司收到海沧区新引进人才补助,再转支付给个人,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吗?”答复如下,若是政府直接给予个人的奖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区政府直接给予个人的奖励,不符合上述条件的政府奖励,应按照偶然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如果该奖励是给予单位,未明确给予个人的,该部分由单位发放给个人的补贴应并入个人工资、薪金计征个人所得税。


综上,你公司收到区政府给予单位的人才引进补助奖励,该奖励未明确给予个人,你公司将该奖励支付给部分员工,应将支付给员工的该项补助奖励并入员工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03




科技型中小企业委托境内研发可否适用100%加计扣除


Q:

我公司是天津的一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委托境内一家公司研发新技术,合同约定研发成果归属我公司,请问我公司委托境内研发发生的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可否适用100%加计扣除?


A: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16号)第一条规定,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2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2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开展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可按规定税前扣除;加计扣除时按照研发活动发生费用的80%作为加计扣除基数。委托个人研发的,应凭个人出具的发票等合法有效凭证在税前加计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2022年7月8日通过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网上留言”板块对问题“我公司是一家科技型中小企业,2022年委托其他单位的研发费用,也可以按照100%比例加计扣除吗?”答复如下,科技型中小企业发生的委托研发费用,也属于该企业的研发费用,可以适用100%比例加计扣除政策。具体为:企业委托境内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按100%的比例计算加计扣除。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按100%比例计算加计扣除。


综上,你公司作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委托境内研发发生的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可以适用100%加计扣除,加计扣除时按照委托研发活动发生费用的80%作为加计扣除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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