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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税案例(非上市公司 股权激励 个税)

例解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四)

李欣


2021年的最后一天,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了2021年第42号公告《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除将个人所得税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外,还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单独计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具体就是将《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以下简称164号文)中“二、关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政策”的规定延续到2022年12月31日。


上市公司通过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股票增值税、股权奖励等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参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税方法,不满足递延纳税优惠条件的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股权激励的个人所得税的计算,都涉及该项政策。




四:居民个人取得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非递延)的计税


综合42号公告、164号文、以及101号文件规定,个人从任职受雇企业以低于公平市场价格取得股票(权)的,凡不符合递延纳税条件,应在获得股票(权)时,对实际出资额低于公平市场价格的差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参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有关规定计算确定收入额,在2023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股权激励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案例】某非上市公司2021年施行股权激励计划(不符合101号文件规定递延纳税条件)。小赵是此次计划的其中一名激励对象,2021年1月取得该公司授予的股票期权50000股,授予期权价格为8元,分三年行权,2022年2月份可行权10000股。假定小李2022年4月30日前第一次行权,且行权当天股票市价为16元。公司财务报表显示,2021年12月底公司每股净资产12元。


【问题】请帮助小赵计算行权时应纳个人所得税金额。


【解析】企业实施股票期权计划,授予该企业员工股票期权。员工因此在行使期权购买股票时,以低于市场价格(购买股票当日收盘价)的某一特定价格(施权价)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的股票,从而获得的施权价与收盘价的差额,是因员工在企业的表现和业绩情况而取得的与任职、受雇有关的所得,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其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规定,按下列公式计算:




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行权股票的每股市场价-员工取得该股票期权支付的每股施权价)×股票数量



因该公司为非上市公司,难以取得奖励股权的公平市场价格,无法确定股权奖励的收入额。62号公告规定,非上市公司股票(权)的公平市场价格,依次按照净资产法、类比法和其他合理方法确定。净资产法按照取得股票(权)的上年末净资产确定。


公司2021年末每股净资产12元,因此:


小赵在2022年4月取得股权奖励工资薪金收入额=(12-8)×10000=40000元


小赵应纳个人所得税=40000*10%-2520=1480元



1.对于非上市高新技术企业对其技术人员实施股权奖励,可按照116号文件规定,依法在5个公历年度内分期缴纳。企业面向全体员工实施的股权奖励,不得分期纳税。


2.激励企业作为股权(票)激励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应当在股票(权)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股权奖励获得的当期,足额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并依法解缴税款。


3.实施股权(股票,下同)激励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 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征科发〔2021〕69号)规定,在决定实施股权激励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股权激励情况报告表》(见附件)。股权激励计划已实施但尚未执行完毕的,于2021年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补充报送《股权激励情况报告表》和相关资料。境内企业以境外企业股权为标的对员工进行股权激励的,应当按照工资、薪金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并按规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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