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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征收特许权使用费吗(从境外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

跨国企业在中国投资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有其独特的避税方法,传统方法包括利用转让定价转移利润、支付特许权使用费转移利润、国际税收协定的双重征税免除规定等等。


企业将产品销售出口时,利用关联关易降低价格将利润转移到母公司,避免产品销售利润需要缴纳国内企业所得税和分配时产生的预提所得税。但是对于转让定价,税务有相应的反避税措施,符合条件的企业需要完善关联申报和报送同期资料。所以,即使是向关联方销售商品也需要保持合理的利润,不能实现全部利润的转移。为此,还需要其他的方法,进一步的转移利润。


其中,境外母公司向中国子公司提供专利技术使用权、商标使用权等服务,并收取特许权使用费,就成为常用的转移利润的补充方式。但是,对外支付特许权使用费也需要按10%在我国缴纳预提所得税,因此在作出税收安排前,需要作税费测算。



案例背景


明明公司是一家加工制造企业,母公司是一家德国企业100%控股。2020年度,明明公司预计税前利润1500万元,因为假如税后再将利润分配给母公司,需要缴纳国内的居民企业所得税,分红再缴纳预提所得税。明明公司拟与母公司签订合同,因生产需要使用使用母公司的技术,约定向母公司支付1500万元的特许权使用费。


签订合同前,明明公司委托会计师测算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的节税效果。




相关政策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


第十条股息


一、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股息,可以在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二、然而,这些股息也可以在支付股息的公司是其居民的缔约国,按照该缔约国的法律征税。但是,如果股息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


(一)在受益所有人是公司(合伙企业除外),并直接拥有支付股息的公司至少25%资本的情况下,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5%;


PS:明明公司向德国母公司分配利润,需要在国内缴纳5%预提所得税。




第十二条特许权使用费


一、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由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受益所有的特许权使用费,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二、然而,上述特许权使用费也可以在其发生的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的法律征税。但是,如果特许权使用费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


(一)第三款第(一)项所指特许权使用费总额的10%;


(二)第三款第(二)项所指特许权使用费调整数额的10%。该项“调整数额”是指特许权使用费总额的60%。


PS:明明公司向德国母公司支付特许权使用费,需要在国内缴纳10%*60%=6%预提所得税。




德国税收抵免政策


企业境外所得的税收抵免办法


德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不管德国是否与境外某国签订税收协定,德国居民企业取得来自该国的所得已缴纳的境外税收可以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抵免,税收协定另有规定的按协定规定执行。但是进行税收抵免的前提条件是,企业境外缴纳的税款必须具有与德国税收相类似的性质。抵免税额不能超过德国税收对同一所得的征税额。




德国企业所得税及团结附加税


德国公司取得来源于境外子公司的股息、红利所得,应当并入应纳税所得一并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团结附加税。如果该公司不需要缴纳团结附加税,则其取得的境外公司的利润也不需要缴纳团结附加税。企业所得税的实际税率为15.825%。




方案一:特许权使用费


方案一,德国母公司通过支付境外费用方式拿回利润
















方案二:利润分配


方案二,德国母公司通过利润分配方式拿回利润










小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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