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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印章(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章)


和讯银行消息 日前,从裁判文书网获悉,成都市一名男子因涉嫌犯伪造公司印章罪被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起诉。


经审理查明 蔡某德,男,1968年4月生人,系成都伟易达科技有限公司(下文称伟易达科技公司)股东。


2012年5月,蔡某德将其持有的伟易达科技公司1840万元股权质押给南充商业银行(现更名为“天府银行”)成都分行,并申请了1500万元贷款,期限3年。双方在成都市温江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出质登记。


2014年10月,蔡某德伪造南充市商业银行成都分行公章,在该行不知情的情况下,利用该假章伪造了虚假手续提交给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把公司质押在银行的1840万元股权私自办理了注销手续。


伪造的手续包括2份“股权出质注销登记申请书”和两份“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等。


2014年11月、12月,蔡某德又将其中的1080万元和200万元股权分别做了两笔质押业务,作为2000万元和100万元借款的担保。


2015年4月,蔡某德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供述了其伪造银行印章的犯罪事实。


截至2016年8月15日,伟易达科技公司仅向天府银行支付利息38.3万元,罚息31.7万元,归还本金171万元,逾期本金高达1329万元。


不服法院判决再次上诉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认为,蔡某德伪造南充市商业银行成都分行印章,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由于其不法行为发生在2014年,依照从旧兼从轻的原则,适用其犯罪时刑法规范,判处拘役六个月。


后蔡某德不服判决上诉至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蔡某德认为:1、原判认定其利用伪造的公司印章制作法律文书的事实不清;2、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南充市商业银行成都分行的印章已在主管机关登记备案,该印章不属于“公司印章”范畴;3、其行为并未造成损害后果。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蔡某德伪造南充市商业银行成都分行印章已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遂驳回蔡某德上诉,维持原判。


资料显示,资料显示,天府银行的前身为南充市商业银行,成立于2001年12月,2017年更名为“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截至2018年12月末,该行资产总额2011.63亿元,各项存款余额1230.09亿元,各项贷款余额852.33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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