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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级个人投资者(四类合格投资者)

银保监会发布《理财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


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代销理财产品


理财产品的销售今后将受到严格监管。5月27日,银保监会发布《理财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1年6月27日起施行。《办法》明确规定,未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许可,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代理销售理财产品。


《办法》改名后扩大了适用范围


据了解,2020年12月25日至2021年1月29日,银保监会曾就《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而此次发布的文件名称是《理财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原来的“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变为“理财公司”,它们有什么区别呢?


银保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办法》充分吸收采纳科学合理的建议,进一步明确适用机构范围。《办法》名称从原来的《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修改为《理财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并明确理财公司包括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和银保监会批准设立的其他理财公司,从而将外方控股的合资理财公司纳入适用机构范围。


该负责人还表示,《办法》是《理财子公司办法》的配套监管制度。理财公司理财产品销售业务活动需要同时遵守资管新规、理财新规、《理财子公司办法》和《办法》等制度规定。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理财产品的销售业务活动,在遵守资管新规、理财新规的同时,也应当参照执行《办法》。


销售机构不得以理财名义


开展其他金融产品销售业务活动


理财产品销售机构应该满足哪些条件才能销售理财产品呢?《办法》提出了9项具体要求,包括财务状况良好,运作规范稳定;具备与独立开展理财产品销售业务活动相适应的自有渠道(含营业网点或电子渠道)、信息系统等设施和销售流程自主管控能力;具备完善的理财产品销售结算资金管理制度,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及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内部控制制度;主要监管指标符合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等。


《办法》明确,未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许可,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代理销售理财产品。理财产品销售机构不得以理财名义或使用“理财”字样开展其他金融产品销售业务活动。


理财公司应慎选代销机构


实行专门的名单制管理


《办法》要求,理财公司应当对拟委托销售的本公司理财产品建立适合性调查、评估和审批制度,审慎选择代理销售机构,切实履行对代理销售机构的管理责任。理财公司应当对代理销售机构理财产品销售业务活动情况至少每年开展一次规范性评估。


理财公司应当对代理销售机构的条件要求、专业服务能力和风险管理水平等开展尽职调查,实行专门的名单制管理,明确规定准入标准和程序、责任与义务、存续期管理、利益冲突防范机制、信息披露义务及退出机制等。代理销售机构的名单应当至少由理财公司高级管理层批准并定期评估,并根据实际情况对名单及时调整。理财公司不得因其他机构代理销售而免除自身应当承担的责任。


理财公司与代理销售机构合作,理财公司与代理销售机构应当在代理销售合作协议签订10个工作日内,至少通过本公司、代理销售机构的官方渠道予以公告。


除非另有约定


四级以上理财产品应在营业网点进行


《办法》要求,理财产品销售机构通过营业网点向非机构投资者销售理财产品的,应当按照银保监会的相关规定实施理财产品销售专区管理,面向投资者严格有效区分理财产品与其他金融产品。理财产品销售机构应当在销售专区内对每只理财产品销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销售专区应当具有明显标识。


除非与非机构投资者当面书面约定,评级为四级以上理财产品销售,应当在营业网点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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