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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制度不动产过户(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或不动产转让给受让人)

【案例】2018年6月,张某向李某借款500万元,双方协商通过用张某的房产抵押以保证债权的实现。事实上,该房产是由张某和其妻子陈某共同共有。同年12月,张某与李某办理过户手续,市房管局向李某颁发了房屋所有权证。后证实,申请材料中妻子陈某的签名并非本人所签,房管局对该事项的审查未尽到审慎审查职责,该产权转移登记的行为是违法;同时,法院也查明李某对张某隐瞒妻子处理房产并不知情,因此,法院认定李某是善意取得房屋。







【焦点】市房管局向李某颁发了房屋所有权证在认定为违法的情况下该怎么处理?




【解析】首先,根据《物权法》第106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因此,本案的李某应被认定为善意取得是没问题的。




在此前提下,依据《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第三款的规定,被诉房屋登记行为违法,但判决撤销将给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房屋已为第三人善意取得的,判决确认被诉行为违法,不撤销登记行为。市房管局向李某颁发了房屋所有权证的行为是违法的,这是毋容置疑的,但因为本案中的李某属于善意第三人,因此法院不能撤销该违法的行政行为只能作出确认违法的判决,否则撤销颁发房屋所有权证行政行为的判决将会侵犯了李某的物权权益。




一般在行政诉讼中,法院会根据行政行为的合法和违法做出不同的判决:在合法的情况下,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在违法的情况下会有5种不同的判决类型,分别是判决撤销行政行为、判决确认行政行为违法、判决变更行政行为、履行判决、给付判决。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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