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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国家税务总局第一稽查局(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稽查局)


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成税二稽处〔2021〕525号


成都***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510107******410)


我局(所)对你(单位)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的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你公司2015年向成都***商贸有限公司等9户企业开具10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12,780,030.07元,税额合计1,659,195.42元。经查,你公司与成都***商贸有限公司等9户企业无真实货物交易,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以上违法事实有书证等证据为证。


二、 处理决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76号公告)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6〕172号)关于走逃(失联)企业检查相关处理程序, 我局已向你公司下游企业成都***商贸有限公司等9户企业所属税务机关开具《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并将你公司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O二一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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