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税环节
电子信息应与发票内容一致
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办理车购税纳税申报时,以发票电子信息中的不含税价作为申报计税价格。纳税人依据相关规定提供其他有效价格凭证的情形除外。
应税车辆存在多条发票电子信息,或者没有发票电子信息的,纳税人应当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下简称“机动车发票”)、购车合同及其他能够反映真实交易的材料到税务机关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按照购置应税车辆实际支付给销售方的全部价款(不包括增值税税款)申报纳税。
发票电子信息与纳税人提供的机动车发票的内容不一致,或纳税人提供的机动车发票已经作废或者开具了红字发票的,纳税人应换取合规的机动车发票后申报纳税。
退税环节
核对退车发票信息后退税
纳税人购置并已完税的应税车辆,申请车购税退税时,税务机关核对纳税人提供的退车发票与发票电子信息无误后,按规定办理退税。核对不一致的,纳税人换取合规的发票后,依法办理退税申报。
没有发票电子信息的,销售方向税务机关传输有效发票电子信息后,纳税人依法办理退税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