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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法的内容(注册会计师法的内容框架)


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3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号公布,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原文如下: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 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30号)有关要求,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提升审计质量,促进行业健康发展,财政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进行修订,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在2021年11月18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网站,进入首页“财政法规意见征集信息管理系统”提出意见。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三号财政部会计司(邮政编码100820),并在信封上注明“注册会计师法征求意见”字样。


3.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至:qiuying@mof.gov.cn。


财政部办公厅


2021年10月15日


现行注册会计师法为七章四十六条,按照财政部网站发布的修订征求意见稿,本次修订后为十章九十九条,增加了64条,修改了35条,共14831字。并新增“监督管理”、“特定实体审计”、“会计服务市场开放和跨境审计”三章。


因为篇幅有限,我们今天只看较为重要的几点。


注册会计师申请注册门槛放低,境外注册会计师或也可申请注册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对于注册会计师申请注册有一定的调整,具体内容如下。


根据2019年3月15日《财政部关于修改<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改),申请注册会计师注册需满足以下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并在中国境内从事审计业务工作2年以上者,可以向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申请注册:


(一)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合格;


(二)经依法认定或者考核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


《注册会计师法修订草案》显示最新的注册会计师注册申请应满足的条件为:


(一)通过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取得全科合格证明;


(二)有两年以上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从事本法第三条规定的审计、鉴证业务工作的经历



经过对比我们可以发现,《注册会计师法修订草案》取消了注册需满足经依法认定或者考核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这一条,另外也没有提到在中国境内从事审计业务工作2年以上者,可以申请注册。


这是不是意味着注册门槛将变低,境外注册会计师也可以申请注册呢?毕竟随着经济的发展,对于注册会计师人才的需求也更大,对外经济的体量也越来越大,注册会计师国际业务更多,这一切都有可能,不过这仅仅是我们的猜测,具体还是要看官方文件的。


取消注册年龄限制,越老越吃香没有变

2019年3月15日《财政部关于修改<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改),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三)因在财务、会计、审计、企业管理或者其他经济管理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受行政处罚、撤职以上处分,自处罚、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四)受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的处罚,自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五)因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而被撤销注册,自撤销注册决定生效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六)不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的;


(七)年龄超过70周岁的。


《注册会计师法修订草案》显示的最新的注册会计师注册不予注册的情形包括: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健康状况不能胜任执业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五年的(过失犯罪的除外);


(三)因在财务、会计、审计、企业管理或者其他相关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受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四)受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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