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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维修项目补偿费用标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补偿费)

依法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辽宁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2.《辽宁省水土保持条例》


3.《关于降低我省水土保持补偿费标准的通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相关条例


国家加强江河源头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水源涵养区水土流失的预防和治理工作,多渠道筹集资金,将水土保持生态效益补偿纳入国家建立的生态效益补偿制度。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专项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收取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生产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和生产过程中发生的水土保持费用,按照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处理。


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按照水土保持规划参与水土流失治理,并在资金、技术、税收等方面予以扶持。



二、《辽宁省水土保持条例》相关条例


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应当按量、按价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三、《关于降低我省水土保持补偿费标准的通知》(辽价发[2018]56 号)


1、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和开采矿产资源建设期间,按征占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收费标准由每平方0.5-1.4元降为0.5-1.0元,其中林地(无工程果园)由1.4元降为1.0元、疏地由1.0元降为0.8元;草地、荒地林草覆盖率70%以上的由1.4元降为1.0元、70%-30%的由1元降为0.8元、30%以下的0.5元;耕地由0.8元降为0.5元;河滩、海滩及扰动原有路面、建筑物等继续按0.5元执行。水利水电建设项目,水库淹没区不在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范围之内。



2、开采矿产资源的,开采期间,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产生的废弃土、石、渣量计征,收费标准由每立方米1.4元降低为0.95元。石油、天然气根据油、气生产井(不包括水井、勘探井)占地面积按不超过2000平方米计算;对丛式井每增加一口井,增加计征面积按不超过400平方米计算,每平方米每年收费由1.4元降为1.0元。



3、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根据取土、挖砂、采石量按照每立方米由1.4元降为0.95元计征。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两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4、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根据土、石、渣量,按照每立方米由1.4元降为0.95元计征。对缴纳义务人按前三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以上内容为国家及地方政府的相关法规及通知的摘录内容,如相关内容不完善,可查看相关法规及通知的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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