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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7年退役军人的安置保障条例(1987年退役军人安置条例全文解读)

《退役军人安置条例(征求意见稿)》已于1月17日结束意见征集。




而在2011年以前,安置方式以退役士兵入伍时的户籍为依据。南都记者梳理时发现,早在1958年就有了《国务院关于处理义务兵退伍的暂行规定》,规定提到,对于退伍的义务兵,应当本着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进行处理。例如,入伍时原是家居农村或者城市郊区的农民,退伍后应当回到原居住地区参加农业生产。


对退役战士增加公务员岗位,军官转业增加“直通车”安置


此次征求意见稿,对于满足安排工作的退役战士,还增加了公务员岗位。


第三十二条提到,对安排工作的退役军士和义务兵,主要采取赋分选岗的办法安置到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择优选拔到基层党政机关公务员岗位。


第三十三条中,根据工作需要和基层政权建设要求,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应当拿出一定数量的基层公务员录用计划,择优选拔以安排工作方式安置且具有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的退役军士和义务兵,考察时注重了解服役表现。招录岗位可以在省级行政区域内统筹安排。


此外,在创新安置方式上,不仅士兵的安置方式有了变化,军官转业安排方式也有创新。


在《退役军人安置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五章提到,转业军官由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接收安置。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转业军官德才条件以及服现役期间的职务、等级、所做贡献、专长等和工作需要,统筹采取考核选调、考试考核、双向选择、“直通车”安置、指令性分配等方式妥善安排。


优先安置艰苦边远地区、特殊岗位服役人员


征求意见稿还提到,对特殊贡献的人员优先安置。


其中第五条提到,对参战退役军人,担任作战部队师、旅、团、营级单位主官的转业军官,属于烈士子女、功臣模范的退役军人,以及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或者飞行、舰艇、涉核等特殊岗位服现役的退役军人,应当优先安置。


在第二十一条中,退役军人服现役期间个人获得党、国家和军队授予的勋章、荣誉称号的,荣立一等战功的,获得一级表彰的,可以在全国范围内选择安置地。


此外,对退役军人服现役期间个人荣立二等战功或者一等功的,获得二级表彰并经批准的,在西藏、新疆、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二类以上岛屿或者飞行、舰艇、涉核等特殊岗位服现役累计满15年的,可以在符合安置条件的省级行政区域内选择安置地。


退役军人在西藏、新疆、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二类以上岛屿或者飞行、舰艇、涉核等特殊岗位服现役累计满10年的,可以在符合安置条件的地市级行政区域内选择安置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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