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属于“商务辅助服务-经纪代理”还是“交通运输服务”?
解答: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是指经营者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服务合同,收取运费并承担承运人责任,然后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
参考政策:《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一条第一项第4点。
2.建筑企业异地提供建筑服务,预缴增值税和附加税是否有时间限制?
解答: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在纳税义务发生时,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自应当预缴之月起6个月没有预缴税款的,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可能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提醒: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印发)。
参考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三条。
3.中秋节公司购买的月饼作为福利发放给员工,取得专票能否抵扣?
解答:外购的月饼作为福利,发放给员工,取得专票不得抵扣。
提醒:(1)对于发给员工个人的中秋福利,不论是现金还是实物,均应并入当月工资,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代扣缴纳个人所得税;
(2)对于将中秋月饼送给单位之外的人员,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参考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四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税[2019]74号)第三条。
4.企业发放月饼给员工的账务处理?
解答:①企业以自产的月饼发放给员工:
借:制造、管理、管理费用等
贷: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②企业外购月饼发放给员工:
购进时不确定用途的
借: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等
借:制造、管理、管理费用等
贷: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购进时即明确用途是作为福利发放的
借:库存商品(含税价)
贷:银行存款等
借:制造、管理、管理费用等
贷: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贷:库存商品
参考政策:《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财会[2014]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四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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