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界定
特征:是一种经营活动(其他业务)。
范围:1.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
2.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国家未认定闲置前)
3.已出租的建筑物;
4.特殊情况。
不属于:1.自用房地产;
2.作为存货的房地产。
注:“改扩建”决议当日即视为投资性房地产,以“投资性房地产——在建”科目核算
二、后续计量原则
(一)【成本模式】:
1.折旧(建筑物)或摊销(土地)时
借:其他业务成本
贷: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折旧(摊销)
2.取得的租金收入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
3.投资性房地产提取减值时
借:资产减值损失
贷: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
4.减值后账面余额,重新计算剩余年限折旧。
(二)【公允价值模式】:
期末公允价值大于账面价值时,小于反之。
借: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1.初始入账成本应列入“投资性房地产——成本”。
2.已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不得从公允价值模式转为成本模式;只能成本模式转入公价值模式。
3.资产减值损计提后,不可转回。
三、房地产重分类(自用 与 投资房地产 互转)
第一种:成本模式下,自用与投资性房地产互转【科目直接对调】
第二种:公允价值模式下,投资性房地产转→自用【差额计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第三种:公允价值模式下,自用转→投资性房地产 【借方差额计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贷方差额计入其他综合收益】
四、投资性房地产
注:
1、出售、转让、报废、损毁投资性房地产,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其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实际收到的处置收入计入“其他业务收入”,所处置投资房地产的账面余额计入“其他业务成本”。
2、公允价值模式下,“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其他综合收益”,处置时记得结转。
附:投资性房地产,考点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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