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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二十条是那些(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三十条)




发放贷款是商业银行的主要业务之一,也是长期以来商业银行获取利润的主要手段。为规范银行信贷业务,立法部门和监管部门已经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但部分银行工作人员无视国家法律法规,在发放贷款时压根不审查或不认真审查贷款申请人的信用状况、经营状况及财产状况,违法违规发放贷款,给银行造成的经济损失无法挽回,当这把利剑伤到犯罪人自己的时候,很多人还毫不知情沾沾自喜,认为只是违规不是犯罪。但你要牢牢记住,法律不会因为你的认识错误而不追究责任。






金融行业业内的人都明白,银行出现问题主要集中在放贷环节。在疫情的环境下,许多企业举步维艰,企业融资难、融资贵是个棘手的问题,为了能让自己的某类投资项目立刻有钱运作,企业家往往会不惜花重金买通银行行长、部门经理、风控负责人等拥有签字权的银行高管,以期获得资金支持,这就很容易引发触犯违法发放贷款罪的行为。从我们办理过的很多案件具体来分析,银行业高管落马多与发放贷款有关。接下来我们具体讨论这把利剑是什么样子的,它有多快。













“违法放贷罪”犯罪构成


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关系人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有关金融法规确定。













“违法放贷罪”的法理分析


违法发放贷款罪的主观罪过认定。


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法发放贷款是一种渎职行为,主要表现为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对于违反国家规定发放数额巨大贷款的这一行为,在发放贷款时理应明知,而对发放贷款有可能导致重大损失的结果,行为人主观上则完全有可能出于过失或间接故意。




违法发放贷款罪中“违反国家规定”的认定。


刑法第九十六条规定:“本法所称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根据该规定,违法发放贷款罪的认定依据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




依照刑法第九十六条涉及银行发放贷款的规定,其中法律规定包括商业银行法第七条、第三十四条至第四十一条、第七十四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行政法规包括《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六条。行政措施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进行行政管理活动时,针对具体的实际问题所施行的单方面的决定和处理。







违法发放贷款罪的数额和损失认定。


根据《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等有关规定,违法发放贷款罪的追诉标准为:违法发放贷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违法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根据《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等司法文件,在违规发放贷款造成的损失认定上,按如下标准执行:造成50~100万元以上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造成重大损失”;造成300~500万元以上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根据刑法修正案规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因此,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造成10~30万元以上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造成较大损失”;造成50~100万元以上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造成重大损失”。违法发放贷款罪中损失的具体认定。根据相关司法实践,行为人违法发放贷款,银行采取了合理的补救措施,最终确认无法收回的,即应认定为已造成了实际损失。




违法发放贷款罪行为认定。


违法发放贷款罪的客观行为已被认定为“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即无论行为人发放的是信用贷款还是担保贷款,也无论行为人发放的担保贷款条件是否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条件,只要其贷款行为与国家有关贷款规定不符,且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即可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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