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处理依据文件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8号)
【问题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应怎样处理?
【解答】
(一)尚未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暂不允许抵扣。已经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除另有规定外,一律作进税额转出处理。
(二)尚未申报出口退税或者已申报但尚未办理出口退税的除另有规定外,暂不允许办理出口退税。适用增值税免抵免抵退税办法的纳税人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应根据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适用增值税免退税办法的纳税人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应按照现行规定对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的已退税款追回。
纳税人因骗取出口退税停止出口退(免)税期间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执行。
(三)消费税纳税人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消费品为原料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尚未申报扣除原料已纳消费税税款的,暂不允许抵扣;已经申报抵扣的,冲减当期允许抵扣的消费税税款,当期不足冲减的应当补缴税款。
【问题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且已经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是否一律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解答】
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且已经申报抵扣增值税、办理出口退税或抵扣消费税的,可以自接到税务机关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出口退税或消费税抵扣相关规定的,可不作进项税额转出、追回已退税款、冲减当期允许抵扣的消费税税款等处理。纳税人逾期未提出核实申请的,应于期满后按照本条第(一)项、第(二)、第(三)项规定作相关处理。
【问题三】纳税人对异常扣除凭证的判定出现异议如何维权?
【解答】
【接到通知后】
1,配合主管税务机关处理要求,需转出或补税时冷静对待,认真执行。
2.确定自己业务真实,属于“被殃及”的一方,如应及时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查申请,并提交有关说明材料。
3.A级纳税信用纳税人可先不转,但必须在10日内提出核实申请,逾期不可享受此权利。
【应提交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
1.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2.对业务活动来龙去脉的详细说明:
3.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4.如是货物,应提供相应运输证明;
5.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6.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核实结果】
按照公告规定,经税务机关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或出口退税相关规定的,纳税人可继续申报抵扣或者重新申报出口退税;符合消费税抵扣规定且已缴纳消费税税款的,纳税人可继续申报抵扣消费税税款。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123456@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