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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征依据(最新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税率)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和局维护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确定办法等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第一条规定,附加城的市维护建及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维护税最新税额(以下简称两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计征

依法实际缴城市纳的两税税税额,是指纳税人依照增值税、消费税相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附加税规定建设计算的应当缴纳的两税税额(不含因进口货物或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税率、无形资产缴纳的两税税额),附加税加最新上增税率值税免抵税额,扣除直接减免的两税税额和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后的金额。


第二条税规定,教育费附加的、地方教育附加计征依据与城附加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一致,按本公告第一条规教育费定执行。


第三条规定,本公告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根及据《计征国家税务总局关依据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依据局公告2021年第26号)第三条规定教育费,对增值税建设免抵城建税额征收的城建税,纳税人和应在税务机关核准免抵税额的下一个纳税申报期内向主城市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第八条规定,本公告自2021年9月城建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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