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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增值税发票管理的通知)


1、小规模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该怎么处理?


小规模纳税人也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票以后,不需认证抵扣,直接计入相关的库存成本或者费用科目就可以。符合条件的小规模纳税人期间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在成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增值税。


2、销售不动产开具发票时,需要在发票备注栏填写信息吗?


根据《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的规定,销售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3、自然人出租不动产,可以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根据《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局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通知》的规定: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申请代开发票的,由代征税款的地税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增值税普通发票。所以其他个人为自然人,自然人出租不动产可以向税务局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4、事业单位、学校、个人没有纳税人识别号,开具发票时可以不用填写吗?


根据《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本公告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所以政府、事业单位、医院、军队、学校、个人不属于企业,开具发票可以不填写纳税人识别号。


5、发票认证后,抵扣联丢失怎么记账?


现在一般纳税人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后,都可以网上勾选认证发票,认证的发票抵扣联丢失,根据《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规定,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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